政府是市场秩序的唯一责任人。 文/石敢当 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坑”,从来不是偶发的行业乱象,而是根深蒂固的系统性问题。多数评论停留在罗列“坑”的表现、泛谈治理方向,却未点透核心:网络营销的“坑”,本质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政府三方权责失衡,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必然结果。 一、网络营销的“坑”,核心是“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 当下网络营销的各类“坑”,看似五花八门,实则围绕“流量变现”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闭环,所有套路的核心都是“欺骗式收割”,而非单纯的“营销不当”,这也是其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其一,信息失真不是“过度包装”,而是“刻意造假”。直播带货中“假测评”“假销量”“假功效”,短视频里“剧本式对比”“剪辑式证明”,本质上是商家与内容创作者合谋的欺骗行为——不是为了展示产品价值,而是为了通过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这种行为早已超越“营销夸张”的范畴,涉嫌虚假宣传,却因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成为行业常态。 其二,价格不透明不是“规则复杂”,而是“刻意设局”。“先涨后降”“满减叠加”“隐性消费”等套路,核心目的不是让利消费者,而是通过混淆价格认知,制造“捡便宜”的假象,本质是利用信息差进行价格欺诈。更关键的是,这种设局往往得到平台默许,甚至平台会主动配合设置“限时”“限量”等机制,倒逼消费者仓促决策,共同分食利益蛋糕。 其三,售后断裂不是“责任模糊”,而是“刻意推诿”。交易完成后,平台以“只是中介”为由撇清责任,商家以“已发货”为由拒绝售后,服务方以“与己无关”为由逃避义务,本质上是三方提前达成的“责任豁免”默契——只追求前端转化,不承担后端责任,将维权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形成“收割即脱身”的闭环。 至于流量驱动的情绪化营销,不过是这套闭环的“工具”——用情绪替代理性,用噱头替代事实,本质是为了降低欺骗门槛,让消费者在失去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预设的“坑”中。 二、关键症结:三方权责失衡,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网络营销“坑”的泛滥,核心症结不在于个体商家的道德缺失,而在于平台、商家、监管三方的权责严重失衡,且缺乏能够有效制约各方的机制,导致“欺骗式收割”的成本极低、收益极高。 核心症结一:平台的“双重角色”冲突,沦为“坑”的推手。平台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流量变现的受益者,这种双重角色的冲突,让其必然偏向自身利益。一方面,平台通过算法将高刺激、高转化的“坑式营销”内容推给用户,获取高额广告收入和佣金;另一方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虚假销量统计、流量投放)。平台的纵容,是“坑”持续存在的关键推手——没有平台的默许,多数“坑式营销”根本无法触达海量用户。 核心症结二: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陷入“劣币驱逐良币”。对于商家而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通过“坑式营销”获得的收益。即便被查处,大多只是罚款了事,且罚款金额远低于其非法所得,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而诚信经营的商家,因不搞噱头、不玩套路,反而难以获得流量,被迫要么跟风“挖坑”,要么被市场淘汰。这种“违法收益>违法成本”的失衡,让越来越多商家陷入“收割为荣”的畸形认知。 核心症结三:监管的“适配性不足+执行不到位”,是乱象泛滥的根本诱因——必须明确的是,政府是网络营销市场秩序的真正责任人。一方面,监管规则更新滞后于营销业态迭代,对于“算法诱导”“软广嵌入”“剧本式营销”等新型“坑”,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执法标准;另一方面,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行力度疲软,面对海量的网络营销乱象,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快速查处,导致很多“坑”即便被曝光,也能逃避处罚、卷土重来。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政府监管长期不力,任由营销乱象肆意滋生,持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终必将彻底伤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动摇政府公信力的根基。 此外,信息不对称的放大、行业自律的缺失,不过是上述核心症结的衍生问题——若三方权责平衡、约束到位,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监管要求弥补,行业自律也会在明确的规则约束下逐步建立。 三、发达国家的核心经验:抓准“权责绑定”,强化“成本震慑” 发达经济体对网络营销乱象的治理,核心不是“多管齐下”,而是抓准“权责绑定”和“成本震慑”两个关键,这也是其治理有效的核心所在,值得我国借鉴(而非复制)。 第一,明确平台“第一责任人”权责,杜绝其“甩锅”。多数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平台对平台内营销行为的“连带责任”——只要平台内出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乱象,无论平台是否“知情”,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高额罚款、暂停运营甚至吊销资质。这种“权责绑定”,倒逼平台主动加强审核,从源头遏制“坑式营销”,而非被动适配流量逻辑。 第二,提高商家违法成本,形成“不敢坑”的震慑。发达国家对虚假营销的处罚,不仅是高额罚款,更会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其后续经营、融资,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集体诉讼机制,让消费者可以低成本联合维权,让商家为“挖坑”付出远超收益的代价。 第三,监管“精准发力”,适配业态迭代。一方面,建立监管与平台的联动机制,要求平台实时上报高风险营销内容,实现“早发现、早查处”;另一方面,针对新型营销业态,及时更新监管规则,明确法律边界,避免“监管空白”。这种“精准监管”,既避免了过度干预市场,又能有效打击核心乱象。 这些经验的核心,不是“多主体治理”,而是“权责清晰、成本可控”——让每一方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挖坑”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乱象。 四、破解“坑”的关键,是打破利益闭环,重构权责平衡 综上,中国网络营销的“坑”,关键不是“营销方式不当”,而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监管三方权责失衡,形成了“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且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2026-04-11谢振中上任标志着香港新闻处由行政附属向专业化传播节点转型。 文:毕研韬 发布时间:2026年5月5日 一、一次看似常规的人事更替 2026年5月5日,谢振中正式出任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处长。这一任命在程序上并不复杂:公开招聘、内部遴选、三年合约制,均符合近年来香港政府在人事安排上的制度化趋势。 从履历看,谢振中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政务官。他早年任职于警队公共关系体系,在高强度舆论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媒体应对经验;此后进入行政长官办公室,从事政策传讯工作,逐步进入政府传播核心层。其能力结构,更接近“危机沟通—议题管理—叙事整合”的复合型路径,而非传统行政管理序列。 如果仅从个体任命看,这是一种“跨系统选人”的专业化尝试。若将其置于更长的制度演进链条中观察,这一变化指向的并不仅仅是“谁来负责传播”,而是“传播在治理体系中的位置正在发生变化”。 二、历史惯例的松动:从政务官主导到专业岗位 长期以来,香港新闻处处长一职基本由政务官体系内部产生。这一安排的制度逻辑在于:新闻处被视为政府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其核心职责是政策发布与信息协调,而非独立的战略传播。 然而,此次由非政务官出任该职,意味着一个关键变化:新闻处的岗位属性,正在从“行政职位”向“专业职位”转化。这一变化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人事来源多元化。打破单一官僚体系内部晋升路径,使传播岗位开始向具备实战经验的专业人员开放。 其二,任期机制灵活化。三年合约制弱化了传统公务员体系中的终身序列逻辑,使岗位更具绩效导向。...
2026-05-05文/叶智茵 根据孔子学院官网介绍,“孔子学院旨在促进中文传播,加深世界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推动中外教育合作和人文交流,增进国际理解。是所有合作方秉承‘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原则共同设立的非营利教育项目。“ 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CRS)2023年5月2日发布的报告,美国的孔子学院数量在2017年达到峰值,约有118所。 根据美国政府问责署(GAO)2023年10月30日发布的报告,截至2023年,美国高校中的孔子学院数量已从2019年的约100所减少到不到5所。 然而,美国国家学者协会(NAS)在2023年6月20日的报告中指出,美国目前共有10所孔子学院正在运营。 这两份报告的数据存在些微差异,可能是由于统计时间或定义标准不同所致。概而言之,当前美国的孔子学院数量约在5至10所之间或者更少。 问题是中国人对孔子学院的命运并不了解。近日笔者盲审的一份新闻与传播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还建议要进一步发挥孔子学院的作用。
2025-04-05在法国传播学界,一个与“国际传播”看似相近、实际上具有不同理论旨趣的概念长期存在,并在近年来得到重新阐释,这就是“世界传播”(communication-monde)。 作者:毕研韬 发布时间:2026年9月3日 “世界传播”并不是“国际传播”的法语变体。它所试图改变的,是观察传播的基本方式:不再把国家及其边界作为传播研究的天然起点,而是考察传播网络、技术、资本、文化、知识与权力如何共同构成一个相互连接的世界。 这一理论传统在中国传播学界的讨论并不充分。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提及“世界传播”,也容易将其理解为“全球传播”或“国际传播”的另一种说法,从而忽略其背后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转向。 一、世界传播:一个并非简单替代的概念转向 “世界传播”与法国传播学家Armand Mattelart密切相关。1992年,Mattelart出版《世界传播:思想与战略史》(La Communication-monde : histoire des...
2026-09-04资料整理/《无界传播》编辑部 一、全球传统搜索引擎市场份额(StatCounter 数据) 以下是截至2025年7月,市场份额排名前六的传统搜索引擎。 第一名:Google(约 89.6%):以精准算法、丰富生态系统和强大品牌影响力稳居全球搜索市场之首。 第二名:Bing(约 4.0%):微软开发,集成 AI Copilot 功能,借助 Windows 和 Edge...
2025-08-012026年5月27日,日本国会通过一项法案,批准建立新的国家情报统筹体系。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日本将设立“国家情报委员会”(National Intelligence Council)与“国家情报局”(National Intelligence Bureau)。 文/毕研韬 2026年5月22日发布 尽管其规模和权限尚无法与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相类比,但日本媒体与国际舆论已将其称为“日本版CIA”。 这一变化,并不只是一次普通的行政改革。它意味着,日本正在从长期以来相对分散、克制的情报体系,逐步走向一个更集中、更主动、更安全化的国家治理模式。 一、日本为何突然强化情报体系? 长期以来,日本一直被认为是一个“情报弱国”。 二战结束后,日本受到和平宪法与战后体制约束,在军事与情报领域始终保持谨慎。日本虽然拥有国家警察厅、公共安全调查厅、防卫省情报部门、外务省国际情报系统等多个机构,但这些部门长期各自运作,缺乏类似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ODNI)或中央情报局(CIA)那样的中央统筹机构。...
2026-05-29文/《无界传播》信息中心 在中国,提起“陪审团”(jury),很多人脑海里浮现的画面是:一群公民坐在法庭里,静静地听法官审案,像“陪衬”一样“参与”审判。事实上,把Jury译为“陪审团”,隐藏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误解:在英美法庭上,jury 并不是陪伴法官的角色,而是独立判断事实的核心力量。 一、陪审团不是陪衬,而是“审”的主体 中文“陪审团”里的“陪”,让人自然而然地以为它只是“陪同法官审理”。实际上,在美国和英国的刑事司法中,陪审团拥有独立权力: 换句话说,陪审团的角色不是“陪”,而是直接参与裁决的“审”。 二、陪审团体现公民权力与制衡意义 英美法庭的陪审团制度不仅是法律程序,更是一种公民权力的体现: 中文译为“陪审团”弱化了这种制度功能,让人觉得公民只是“参与”而非“主导”,从而低估陪审团对司法独立的保护作用。 三、裁决权边界被模糊 在英美法中,法官决定法律问题,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而中文的“陪审团”容易让人误解:裁决是法官和陪审团协作的结果,或陪审团只是辅助工具。实际上,陪审团的裁决权属于独立公民,不受法官否决。这是刑事审判中最核心的权力边界,也是制度设计防止滥权的关键。 四、陪审团承载的制度哲学...
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