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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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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营销为什么这么多“坑”?

政府是市场秩序的唯一责任人。 文/石敢当 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坑”,从来不是偶发的行业乱象,而是根深蒂固的系统性问题。多数评论停留在罗列“坑”的表现、泛谈治理方向,却未点透核心:网络营销的“坑”,本质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政府三方权责失衡,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必然结果。 一、网络营销的“坑”,核心是“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 当下网络营销的各类“坑”,看似五花八门,实则围绕“流量变现”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闭环,所有套路的核心都是“欺骗式收割”,而非单纯的“营销不当”,这也是其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其一,信息失真不是“过度包装”,而是“刻意造假”。直播带货中“假测评”“假销量”“假功效”,短视频里“剧本式对比”“剪辑式证明”,本质上是商家与内容创作者合谋的欺骗行为——不是为了展示产品价值,而是为了通过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这种行为早已超越“营销夸张”的范畴,涉嫌虚假宣传,却因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成为行业常态。 其二,价格不透明不是“规则复杂”,而是“刻意设局”。“先涨后降”“满减叠加”“隐性消费”等套路,核心目的不是让利消费者,而是通过混淆价格认知,制造“捡便宜”的假象,本质是利用信息差进行价格欺诈。更关键的是,这种设局往往得到平台默许,甚至平台会主动配合设置“限时”“限量”等机制,倒逼消费者仓促决策,共同分食利益蛋糕。 其三,售后断裂不是“责任模糊”,而是“刻意推诿”。交易完成后,平台以“只是中介”为由撇清责任,商家以“已发货”为由拒绝售后,服务方以“与己无关”为由逃避义务,本质上是三方提前达成的“责任豁免”默契——只追求前端转化,不承担后端责任,将维权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形成“收割即脱身”的闭环。 至于流量驱动的情绪化营销,不过是这套闭环的“工具”——用情绪替代理性,用噱头替代事实,本质是为了降低欺骗门槛,让消费者在失去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预设的“坑”中。 二、关键症结:三方权责失衡,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网络营销“坑”的泛滥,核心症结不在于个体商家的道德缺失,而在于平台、商家、监管三方的权责严重失衡,且缺乏能够有效制约各方的机制,导致“欺骗式收割”的成本极低、收益极高。 核心症结一:平台的“双重角色”冲突,沦为“坑”的推手。平台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流量变现的受益者,这种双重角色的冲突,让其必然偏向自身利益。一方面,平台通过算法将高刺激、高转化的“坑式营销”内容推给用户,获取高额广告收入和佣金;另一方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虚假销量统计、流量投放)。平台的纵容,是“坑”持续存在的关键推手——没有平台的默许,多数“坑式营销”根本无法触达海量用户。 核心症结二: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陷入“劣币驱逐良币”。对于商家而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通过“坑式营销”获得的收益。即便被查处,大多只是罚款了事,且罚款金额远低于其非法所得,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而诚信经营的商家,因不搞噱头、不玩套路,反而难以获得流量,被迫要么跟风“挖坑”,要么被市场淘汰。这种“违法收益>违法成本”的失衡,让越来越多商家陷入“收割为荣”的畸形认知。 核心症结三:监管的“适配性不足+执行不到位”,是乱象泛滥的根本诱因——必须明确的是,政府是网络营销市场秩序的真正责任人。一方面,监管规则更新滞后于营销业态迭代,对于“算法诱导”“软广嵌入”“剧本式营销”等新型“坑”,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执法标准;另一方面,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行力度疲软,面对海量的网络营销乱象,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快速查处,导致很多“坑”即便被曝光,也能逃避处罚、卷土重来。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政府监管长期不力,任由营销乱象肆意滋生,持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终必将彻底伤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动摇政府公信力的根基。 此外,信息不对称的放大、行业自律的缺失,不过是上述核心症结的衍生问题——若三方权责平衡、约束到位,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监管要求弥补,行业自律也会在明确的规则约束下逐步建立。 三、发达国家的核心经验:抓准“权责绑定”,强化“成本震慑” 发达经济体对网络营销乱象的治理,核心不是“多管齐下”,而是抓准“权责绑定”和“成本震慑”两个关键,这也是其治理有效的核心所在,值得我国借鉴(而非复制)。 第一,明确平台“第一责任人”权责,杜绝其“甩锅”。多数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平台对平台内营销行为的“连带责任”——只要平台内出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乱象,无论平台是否“知情”,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高额罚款、暂停运营甚至吊销资质。这种“权责绑定”,倒逼平台主动加强审核,从源头遏制“坑式营销”,而非被动适配流量逻辑。 第二,提高商家违法成本,形成“不敢坑”的震慑。发达国家对虚假营销的处罚,不仅是高额罚款,更会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其后续经营、融资,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集体诉讼机制,让消费者可以低成本联合维权,让商家为“挖坑”付出远超收益的代价。 第三,监管“精准发力”,适配业态迭代。一方面,建立监管与平台的联动机制,要求平台实时上报高风险营销内容,实现“早发现、早查处”;另一方面,针对新型营销业态,及时更新监管规则,明确法律边界,避免“监管空白”。这种“精准监管”,既避免了过度干预市场,又能有效打击核心乱象。 这些经验的核心,不是“多主体治理”,而是“权责清晰、成本可控”——让每一方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挖坑”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乱象。 四、破解“坑”的关键,是打破利益闭环,重构权责平衡 综上,中国网络营销的“坑”,关键不是“营销方式不当”,而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监管三方权责失衡,形成了“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且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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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 and Govt Should Exercise Caution in Joint Institutions with Universities

Overall, the disadvantag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co-establishing research institutions with...

传播学

把国际传播等同于对外宣传,就会令人反感

作者:毕研韬  时间:2026年6月6日 近年来,国际传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中央到地方,从媒体到高校,从企业到社会组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国际传播实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个值得警惕的误区依然存在:把国际传播简单理解为对外宣传。 这种理解看似合理,实际上却可能带来相反的效果。许多国际受众并不会因为信息传递得更多而增加认同,反而可能因为感受到强烈的宣传色彩而产生抵触情绪。这正是“说服知识理论”所揭示的现象。 一、国际传播不等于对外宣传 在中国语境中,“宣传”通常是一个中性词,指传播理念、政策和信息,但在国际语境中,情况并非如此。 在英语世界中,“宣传”对应的propaganda一词长期带有明显的负面含义。对许多人来说,它往往意味着单向灌输、选择性表达、情绪操控,甚至认知控制。因此,一旦国际受众认为某种传播活动属于“宣传”,他们首先产生的往往不是兴趣,而是警惕。 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内容在国内反响良好,却难以获得国际受众认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问题并不一定出在内容本身,而在于传播逻辑。 许多人思考国际传播时,习惯从传播者的角度出发:我想说什么?我要表达什么?我要让别人知道什么? 相反,国际传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对方关心什么?对方能够理解什么?对方愿意接受什么? 如果传播活动始终围绕传播者展开,而忽视受众的认知习惯和文化背景,那么传播就很容易演变为单向输出,而这恰恰是现代受众最反感的传播方式之一。...

传播学

After 2021,China’s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Has Split into Two

Today, the biggest change in China’s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is not 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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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互害”现象令人痛心

文/梅念安 在某国,现在养鸡的不买鸡,养鱼的不买鱼,养猪的不买猪肉,种菜的不吃自己种的菜,自己吃的,要专门自己种、自己养,有害的都卖给别人。但没有人能生产所有的食品,结果人人都在吃不健康的食品。这就是“底层互害”的典型场景。 “底层互害”现象令人痛心,折射出诸多严峻问题,引发诸多长远危害。 底层从业者为求更高产量、更多收入,无奈选择使用违规手段。他们只看到短期利益,未意识到这种行为最终会反噬自身及家人。 当这种现象成为常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被严重破坏。人们对日常食品充满担忧,社会信任体系摇摇欲坠,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会引发对监管部门乃至社会治理的质疑。民以食为天,让人民吃上放心食品的政府才是人民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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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之国”不丹为啥不与中国建交?

在两个变量显著变化之前,不丹维持现状具有高度理性基础。 文/毕研韬 截至目前,被誉为“幸福之国”的不丹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两国虽保持边界谈判与一定层级的官方接触,但未互设使馆。这一事实在联合国成员国体系中较为罕见。其原因并非情绪性对立,而是多重结构性因素叠加的结果,核心集中在边界问题、地缘安全结构以及小国外交策略三个层面。 一、边界问题:建交前的制度性障碍 中不之间不存在正式外交关系,但自1984年起已启动边界谈判。根据双方公开资料,谈判至今已举行二十余轮。争议主要集中在西段(包括多克拉姆高原一带)与北段若干地段。2021年,双方签署《关于加快中不边界谈判“三步走路线图”的谅解备忘录》,这是近年来的重要进展文件,表明双方有意通过制度化路径解决划界问题。 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尚未解决的边界争议往往构成建交的现实障碍。虽然从法律层面看,建交与划界并非必然顺序关系,但对于体量较小、战略环境敏感的国家而言,在边界未定情况下推进建交,可能放大国内政治与安全压力。因此,边界问题是一个可验证、持续存在的结构性因素。 二、印度因素:区域安全结构的现实约束 不丹的对外战略高度嵌入南亚安全体系。1949年,不丹与印度签署《友好条约》,2007年修订后强调双方在国家安全与外交事务上“密切合作”。虽然修约强化了不丹的外交自主表述,但两国在安全领域的协调依然紧密。 不丹经济结构亦显示出高度依赖性。水电是其核心支柱产业,电力几乎全部出口至印度,相关融资与工程建设主要依赖印度支持。这种经济-安全双重依存关系,使不丹在重大外交决策上必须充分评估印度立场。 2017年发生于多克拉姆的中印对峙事件,将不丹西部边界问题推至国际舆论前台。该地区毗邻印度“西里古里走廊”,被视为印度东北安全的关键通道。事件本身说明,中不边界并非单纯双边议题,而是嵌入中印战略竞争结构之中。在这一背景下,不丹在处理中方关系时自然更趋谨慎。 三、小国外交策略:低暴露与渐进主义 不丹人口不足百万,长期奉行有限外交战略。其驻外使馆数量在全球范围内较少,外交资源集中于联合国、南亚区域合作框架以及与印度的双边关系。这种“小网络、低暴露”的外交布局,符合其国家治理重心——稳定优先与可持续发展优先。...

传播学

俄乌战争:西方为何读不懂中国

俄乌战争爆发后,西方主流舆论长期存在一个困惑:为什么相当一部分中国民众,甚至包括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熟悉国际事务的中国精英,并不完全接受西方关于俄乌战争的主流叙事? 文/毕研韬  2026年5月26日发布 在西方主流认知中,答案往往被简单归结为“宣传”“信息控制”或“媒体环境差异”。这种解释本身,恰恰反映了西方对中国社会认知结构的理解不足。 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即便在长期接触西方媒体、具备国际视野的人群中,很多人依然对西方关于俄乌战争的逻辑持保留态度。这意味着,问题并不仅仅是“信息获取”问题,而更深层地涉及不同文明体系对于国际政治的理解方式。 俄乌战争不仅是一场军事冲突,也是一场关于“现实解释权”的全球认知冲突。 一、西方叙事的逻辑基础 西方关于俄乌战争的主流叙事,大致建立在以下几个核心原则之上: 第一,主权不可侵犯。俄罗斯以武力进入乌克兰领土,因此构成对主权国家的侵略。 第二,小国拥有自主选择权。乌克兰有权自主决定其外交与安全安排,包括是否加入北约。 第三,联盟扩张不等于侵略。北约东扩被视为成员国基于安全需要的自愿选择,而非对俄罗斯的进攻。 第四,国际规则高于地缘政治逻辑。任何国家都不能以“安全焦虑”为理由,改变现有国际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