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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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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

中国网络营销为什么这么多“坑”?

政府是市场秩序的唯一责任人。 文/石敢当 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坑”,从来不是偶发的行业乱象,而是根深蒂固的系统性问题。多数评论停留在罗列“坑”的表现、泛谈治理方向,却未点透核心:网络营销的“坑”,本质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政府三方权责失衡,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必然结果。 一、网络营销的“坑”,核心是“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 当下网络营销的各类“坑”,看似五花八门,实则围绕“流量变现”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闭环,所有套路的核心都是“欺骗式收割”,而非单纯的“营销不当”,这也是其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其一,信息失真不是“过度包装”,而是“刻意造假”。直播带货中“假测评”“假销量”“假功效”,短视频里“剧本式对比”“剪辑式证明”,本质上是商家与内容创作者合谋的欺骗行为——不是为了展示产品价值,而是为了通过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这种行为早已超越“营销夸张”的范畴,涉嫌虚假宣传,却因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成为行业常态。 其二,价格不透明不是“规则复杂”,而是“刻意设局”。“先涨后降”“满减叠加”“隐性消费”等套路,核心目的不是让利消费者,而是通过混淆价格认知,制造“捡便宜”的假象,本质是利用信息差进行价格欺诈。更关键的是,这种设局往往得到平台默许,甚至平台会主动配合设置“限时”“限量”等机制,倒逼消费者仓促决策,共同分食利益蛋糕。 其三,售后断裂不是“责任模糊”,而是“刻意推诿”。交易完成后,平台以“只是中介”为由撇清责任,商家以“已发货”为由拒绝售后,服务方以“与己无关”为由逃避义务,本质上是三方提前达成的“责任豁免”默契——只追求前端转化,不承担后端责任,将维权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形成“收割即脱身”的闭环。 至于流量驱动的情绪化营销,不过是这套闭环的“工具”——用情绪替代理性,用噱头替代事实,本质是为了降低欺骗门槛,让消费者在失去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预设的“坑”中。 二、关键症结:三方权责失衡,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网络营销“坑”的泛滥,核心症结不在于个体商家的道德缺失,而在于平台、商家、监管三方的权责严重失衡,且缺乏能够有效制约各方的机制,导致“欺骗式收割”的成本极低、收益极高。 核心症结一:平台的“双重角色”冲突,沦为“坑”的推手。平台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流量变现的受益者,这种双重角色的冲突,让其必然偏向自身利益。一方面,平台通过算法将高刺激、高转化的“坑式营销”内容推给用户,获取高额广告收入和佣金;另一方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虚假销量统计、流量投放)。平台的纵容,是“坑”持续存在的关键推手——没有平台的默许,多数“坑式营销”根本无法触达海量用户。 核心症结二: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陷入“劣币驱逐良币”。对于商家而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通过“坑式营销”获得的收益。即便被查处,大多只是罚款了事,且罚款金额远低于其非法所得,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而诚信经营的商家,因不搞噱头、不玩套路,反而难以获得流量,被迫要么跟风“挖坑”,要么被市场淘汰。这种“违法收益>违法成本”的失衡,让越来越多商家陷入“收割为荣”的畸形认知。 核心症结三:监管的“适配性不足+执行不到位”,是乱象泛滥的根本诱因——必须明确的是,政府是网络营销市场秩序的真正责任人。一方面,监管规则更新滞后于营销业态迭代,对于“算法诱导”“软广嵌入”“剧本式营销”等新型“坑”,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执法标准;另一方面,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行力度疲软,面对海量的网络营销乱象,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快速查处,导致很多“坑”即便被曝光,也能逃避处罚、卷土重来。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政府监管长期不力,任由营销乱象肆意滋生,持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终必将彻底伤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动摇政府公信力的根基。 此外,信息不对称的放大、行业自律的缺失,不过是上述核心症结的衍生问题——若三方权责平衡、约束到位,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监管要求弥补,行业自律也会在明确的规则约束下逐步建立。 三、发达国家的核心经验:抓准“权责绑定”,强化“成本震慑” 发达经济体对网络营销乱象的治理,核心不是“多管齐下”,而是抓准“权责绑定”和“成本震慑”两个关键,这也是其治理有效的核心所在,值得我国借鉴(而非复制)。 第一,明确平台“第一责任人”权责,杜绝其“甩锅”。多数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平台对平台内营销行为的“连带责任”——只要平台内出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乱象,无论平台是否“知情”,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高额罚款、暂停运营甚至吊销资质。这种“权责绑定”,倒逼平台主动加强审核,从源头遏制“坑式营销”,而非被动适配流量逻辑。 第二,提高商家违法成本,形成“不敢坑”的震慑。发达国家对虚假营销的处罚,不仅是高额罚款,更会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其后续经营、融资,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集体诉讼机制,让消费者可以低成本联合维权,让商家为“挖坑”付出远超收益的代价。 第三,监管“精准发力”,适配业态迭代。一方面,建立监管与平台的联动机制,要求平台实时上报高风险营销内容,实现“早发现、早查处”;另一方面,针对新型营销业态,及时更新监管规则,明确法律边界,避免“监管空白”。这种“精准监管”,既避免了过度干预市场,又能有效打击核心乱象。 这些经验的核心,不是“多主体治理”,而是“权责清晰、成本可控”——让每一方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挖坑”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乱象。 四、破解“坑”的关键,是打破利益闭环,重构权责平衡 综上,中国网络营销的“坑”,关键不是“营销方式不当”,而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监管三方权责失衡,形成了“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且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文章推介

北美

美国公开讨论自身战力短板,传递什么信号?

美国战略界密集讨论弹药、军工和持续作战能力,表面是在暴露短板,实质是在向中国、盟友和美国国内同时释放一个信号:美国正在为可能的长期大国竞争提前补课。 作者:毕研韬  发布:2026年8月25日 近期,美国多个重要智库和战略研究机构密集讨论美国军工体系、弹药库存以及持续作战能力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讨论越来越明确地与未来可能发生的中美军事冲突联系起来。 这不是简单的军事装备问题。为什么此时美国战略界集中讨论自身的战争能力?这些公开讨论又在向谁传递信息? 一、美国战略界开始正视“持久战能力” 2026年8月,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CFR)发布报告《弹药告急:重建美国军工体系、威慑中国的两年冲刺》(Out of Ammo: A Two-Year Sprint...

传播学

敦煌需要外国主播吗?这场争论该如何收场?

国际传播需要的不只是“外国面孔”,更是能够完成文化转译、建立认知连接并获得长期信任的传播能力。 作者:毕研韬  发表时间:2026年7月29日 近日,敦煌市拟聘用美国青年古爱华(Edward Kuperman)担任融媒体主播,引发网络热议。 支持者认为,国际传播需要突破文化边界,外国传播者熟悉海外受众的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有助于中国文化实现更有效的跨文化传播。质疑者则提出,敦煌文化博大精深,一个并非敦煌学专家的外国青年,是否具备讲述敦煌的权威性?一个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投入资源聘请外国主播,是否符合公共资源使用逻辑?相关程序是否规范?此外,其个人经历也引发了安全方面的讨论。 这场争论触及中国国际传播发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国际传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传播者?外国身份能够带来多少传播优势?又有哪些局限? 一、敦煌国际传播:从“知名度”走向“理解力” 敦煌具有天然的国际传播价值。 作为丝绸之路上的重要文化遗产,敦煌本身就是东西方文明交流的重要象征,但它并不是一个缺少国际知名度的普通地方文化资源。 因此,敦煌国际传播面临的真正挑战,并不是简单回答:“世界知道敦煌吗?”而是“世界理解敦煌吗?”...

亚洲

2026年流亡藏人选举与政治结构转型观察

目前,流亡藏人的象征体系与制度合法性来源的再配置过程仍在持续。 文/毕研韬  2026年4月28日更新 引言:当下流亡藏人的权力再配置 在全球跨国流亡社群治理视野中,“流亡藏人政治体系”一直处于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既不属于主权国家政治体系,也不同于一般国际非政府组织,而是在宗教传统、身份认同与跨国社群网络三者交织基础上形成的复合型结构。 2026年的流亡藏人选举,是这一体系持续制度化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节点。在达赖喇嘛政治象征功能逐步弱化背景下,制度性机制的作用正在受到更多关注。 因此,这一选举的意义不在于单一政治结果,而在于观察一个跨国流亡社群如何在象征中心逐步退场的条件下,依靠制度机制维持内部协调与组织延续能力。 一、制度结构:跨国社群的组织化治理形态 2026年流亡藏人选举仍由“藏人行政中央”(CTA)组织实施,而选举包括司政(Sikyong)选举与议会选举两部分。 司政是CTA的行政首脑,通过普选产生,承担行政协调与对外代表功能;议会由45名议员组成,按地区、宗教传统与海外社群结构分配席位。 从结构上看,该体系具有三个核心特征: 一是跨国分布性。选民分散于约30个国家与地区,缺乏统一政治空间。...

亚洲欧洲

2026年慕安会今日落幕:十大议题中七项影响中国战略环境

当欧洲在慕尼黑讨论自身安全未来时,中国已成为七成核心议题背后的关键变量。 文/毕研韬 第62届慕尼黑安全会议于2026年2月13日至15日在德国慕尼黑召开,来自120多个国家的政要、专家与安全界人士参会。会议在全球战略持续震荡、跨大西洋联盟面临深刻调整的背景下展开,被认为是检视当前国际安全格局走向的年度关键论坛。 一、“破坏性政治”与全球秩序的诊断 慕安会主办方在会前发布的《2026年慕尼黑安全报告》以“破坏性政治”为分析框架,认为世界主要安全与治理机制正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冲击,传统规则基础受到侵蚀。报告特别指出,国际体系的不稳定性正在上升,各方在合作与竞争之间的张力加剧。 二、对跨大西洋关系的重新校准 跨大西洋合作是本届会议反复被提及的主题。大会开幕时,会议主席沃尔夫冈·伊辛格指出当前美欧关系处于十字路口,传统的合作模式正在被重新审视。多个欧洲国家领导人呼吁美国回归理性联盟政策,同时强调欧洲应在北约内部增强话语权和责任分担。 三、对欧洲防务自主性的探索 德国总理默茨与法国总统马克龙在会议期间就加强欧洲防务自主性进行了实质磋商,包括对欧洲核威慑机制的可能性展开对话。这一系列讨论反映出在美国战略重心转向印太的背景下,欧洲在安全保障上寻求更大独立性。 四、北约角色与联盟机制的未来 北约在会议中依然是核心议题,北约秘书长吕特强调欧洲在未来安全架构中需要承担更重要的角色,强调增强联盟内部协调的必要性。与会各方就如何调整北约以应对新的地缘战略挑战进行了广泛对话。 五、俄乌战争的战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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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制度:全球模板与中国特色

院士制度在各国殊途同归,但中国院士制度映照出独特的政治属性与治理逻辑。 文/赵一鸣 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院士制度评选和管理本国的最高学术荣誉——院士。从英国皇家学会、法国科学院,到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身份不仅代表着卓越的学术成就,更是推动科学进步的重要力量。尽管各国院士制度在总体目标上相似,但在选拔机制和社会角色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中国院士制度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形成了独特的发展路径。 一、世界主要院士制度概览 英国皇家学会(Royal Society)成立于1660年,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科学学会之一。院士由现有院士提名并经过严格的同行评审产生,强调学术贡献和专业认可。院士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和咨询任务,保持较高的学术独立性。 法国科学院(Académie des Sciences)成立于1666年,作为法国国家科学机构,院士通过严格的学术评审选拔。其成员不仅活跃于基础科学与应用科学领域,也参与国家科研政策的建议。制度上保持较强的自治传统。 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传播学

全球同行持续关注毕研韬教授研究成果

作者:唐玥宸 发表时间:2026年6月28日 2026年2月12日,美国独立研究机构China Media Project(简称CMP)发表研究报告《C+:理解中国全球信息影响力的转型战略》,报告引用了海南大学国际传播与艺术学院毕研韬教授的研究结论。由于CMP团队的调查结论与毕教授早些时期发表的文章略有出入,该报告专门列表比较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在2008年至2022年期间,毕研韬教授主要围绕战略传播(简称SC)开展研究。战略传播起初用于组织传播、公共关系、企业传播等领域,但9·11事件后美国率先将其纳入国家安全实践体系。在地缘博弈加剧的时代背景下,许多国内外同行持续关注毕教授研究成果,涉及战略传播、国际传播、国家形象、认知塑造等方向。 “北约战略传播卓越中心”主办的刊物《Defence Strategic Communications》在2021年春秋号上刊发一篇长文,专题考察中国的战略传播话语。该文介绍了毕研韬、王金岭合著的《战略传播纲要》一书,重点讨论了该书对战略传播的定义。北约这篇文章还介绍了毕研韬、殷娟娟合写的文章,聚焦于社交媒体时代战略传播在边疆治理中的运用。北约研究同时关注了毕研韬、林信焰合署的文章,重点是战略传播在维护“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价值。 2013年2月,莫斯科大学帕申采夫E.H.教授在《公共管理》发表文章,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战略传播纲要》。文章说,“2011年秋季出版的《战略传播纲要》应被视为中国战略传播概念发展的重要事件。该书作者是毕研韬、王金岭。中国的刘永治将军和张序三将军高度称赞此书,他们和《凤凰卫视》首席时事评论员阮次山共同为该书撰写了序言。” 2026年两位俄罗斯学者在《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学报·国际关系》发表文章说,“在中国战略传播研究领域,毕研韬和王金岭两位学者值得特别关注。2011年,他们提出了中国较为系统、也较为完整的战略传播定义之一”。文章接着说,“毕研韬进一步指出:实施战略传播的首要主体是民族国家。当个人或组织参与战略传播时,他们只是国家战略框架中的组成部分。”文章指出,毕研韬厘清了战略传播与国际传播、策略传播的关系。 台湾战略界对毕教授成果的研究更为细致深入。台湾《陆军学术月刊》(现已改名为《陆军学术双月刊》)在2018年12月发表台湾“国防大学”两位军官的文章,探索战略传播如何运用于南海岛礁争议。文章介绍了毕教授的相关成果,包括战略传播定义、战略传播作业流程、目标受众分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