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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营销为什么这么多“坑”?

政府是市场秩序的唯一责任人。 文/石敢当 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坑”,从来不是偶发的行业乱象,而是根深蒂固的系统性问题。多数评论停留在罗列“坑”的表现、泛谈治理方向,却未点透核心:网络营销的“坑”,本质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政府三方权责失衡,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必然结果。 一、网络营销的“坑”,核心是“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 当下网络营销的各类“坑”,看似五花八门,实则围绕“流量变现”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闭环,所有套路的核心都是“欺骗式收割”,而非单纯的“营销不当”,这也是其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其一,信息失真不是“过度包装”,而是“刻意造假”。直播带货中“假测评”“假销量”“假功效”,短视频里“剧本式对比”“剪辑式证明”,本质上是商家与内容创作者合谋的欺骗行为——不是为了展示产品价值,而是为了通过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这种行为早已超越“营销夸张”的范畴,涉嫌虚假宣传,却因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成为行业常态。 其二,价格不透明不是“规则复杂”,而是“刻意设局”。“先涨后降”“满减叠加”“隐性消费”等套路,核心目的不是让利消费者,而是通过混淆价格认知,制造“捡便宜”的假象,本质是利用信息差进行价格欺诈。更关键的是,这种设局往往得到平台默许,甚至平台会主动配合设置“限时”“限量”等机制,倒逼消费者仓促决策,共同分食利益蛋糕。 其三,售后断裂不是“责任模糊”,而是“刻意推诿”。交易完成后,平台以“只是中介”为由撇清责任,商家以“已发货”为由拒绝售后,服务方以“与己无关”为由逃避义务,本质上是三方提前达成的“责任豁免”默契——只追求前端转化,不承担后端责任,将维权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形成“收割即脱身”的闭环。 至于流量驱动的情绪化营销,不过是这套闭环的“工具”——用情绪替代理性,用噱头替代事实,本质是为了降低欺骗门槛,让消费者在失去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预设的“坑”中。 二、关键症结:三方权责失衡,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网络营销“坑”的泛滥,核心症结不在于个体商家的道德缺失,而在于平台、商家、监管三方的权责严重失衡,且缺乏能够有效制约各方的机制,导致“欺骗式收割”的成本极低、收益极高。 核心症结一:平台的“双重角色”冲突,沦为“坑”的推手。平台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流量变现的受益者,这种双重角色的冲突,让其必然偏向自身利益。一方面,平台通过算法将高刺激、高转化的“坑式营销”内容推给用户,获取高额广告收入和佣金;另一方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虚假销量统计、流量投放)。平台的纵容,是“坑”持续存在的关键推手——没有平台的默许,多数“坑式营销”根本无法触达海量用户。 核心症结二: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陷入“劣币驱逐良币”。对于商家而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通过“坑式营销”获得的收益。即便被查处,大多只是罚款了事,且罚款金额远低于其非法所得,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而诚信经营的商家,因不搞噱头、不玩套路,反而难以获得流量,被迫要么跟风“挖坑”,要么被市场淘汰。这种“违法收益>违法成本”的失衡,让越来越多商家陷入“收割为荣”的畸形认知。 核心症结三:监管的“适配性不足+执行不到位”,是乱象泛滥的根本诱因——必须明确的是,政府是网络营销市场秩序的真正责任人。一方面,监管规则更新滞后于营销业态迭代,对于“算法诱导”“软广嵌入”“剧本式营销”等新型“坑”,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执法标准;另一方面,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行力度疲软,面对海量的网络营销乱象,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快速查处,导致很多“坑”即便被曝光,也能逃避处罚、卷土重来。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政府监管长期不力,任由营销乱象肆意滋生,持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终必将彻底伤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动摇政府公信力的根基。 此外,信息不对称的放大、行业自律的缺失,不过是上述核心症结的衍生问题——若三方权责平衡、约束到位,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监管要求弥补,行业自律也会在明确的规则约束下逐步建立。 三、发达国家的核心经验:抓准“权责绑定”,强化“成本震慑” 发达经济体对网络营销乱象的治理,核心不是“多管齐下”,而是抓准“权责绑定”和“成本震慑”两个关键,这也是其治理有效的核心所在,值得我国借鉴(而非复制)。 第一,明确平台“第一责任人”权责,杜绝其“甩锅”。多数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平台对平台内营销行为的“连带责任”——只要平台内出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乱象,无论平台是否“知情”,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高额罚款、暂停运营甚至吊销资质。这种“权责绑定”,倒逼平台主动加强审核,从源头遏制“坑式营销”,而非被动适配流量逻辑。 第二,提高商家违法成本,形成“不敢坑”的震慑。发达国家对虚假营销的处罚,不仅是高额罚款,更会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其后续经营、融资,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集体诉讼机制,让消费者可以低成本联合维权,让商家为“挖坑”付出远超收益的代价。 第三,监管“精准发力”,适配业态迭代。一方面,建立监管与平台的联动机制,要求平台实时上报高风险营销内容,实现“早发现、早查处”;另一方面,针对新型营销业态,及时更新监管规则,明确法律边界,避免“监管空白”。这种“精准监管”,既避免了过度干预市场,又能有效打击核心乱象。 这些经验的核心,不是“多主体治理”,而是“权责清晰、成本可控”——让每一方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挖坑”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乱象。 四、破解“坑”的关键,是打破利益闭环,重构权责平衡 综上,中国网络营销的“坑”,关键不是“营销方式不当”,而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监管三方权责失衡,形成了“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且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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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智库提醒中国:对外投入多,不等于更有影响力

在全球发展合作中,真正决定影响力的,不是投入多少,而是这些投入如何被理解与认同。 文/毕研韬 近年来,围绕中国在东南亚及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投入与影响力问题,国际政策界与学术界展开了持续讨论。AidData发布的Listening to Leaders 2025: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over a Decad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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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传者无界:在信息破壁中重塑全球对话

文/唐玥宸 在信息全球化与算法技术深度扩张的历史关口,《无界传播》应运而生。作为一个立足亚太、面向世界的传播学实验平台,它致力于打破地域、文化等隐形壁垒,构建一个开放多元的全球信息生态,推动跨文化理解与跨文明对话。这不仅是对新闻传播技术演进的回应,更是对认知自由与传播伦理的实践探索。 天下国家,世界共享:跨越疆界的传播使命 技术的进步并未自动消解信息不对称,反而在算法偏见与认知惯性驱动下,塑造出更隐蔽而坚固的“数字边界”。作为一名华人文化背景的传播学者,我深切体会到地缘身份与文化认同的复杂性。也正因此,我得以从一个跨文化交汇的独特视角,重新思考“无界传播”的深刻内涵。 传播不应被困于国家疆界之内,更不该沦为意识形态的附庸。我们提倡的“天下国家”理念,是对国家中心主义的一种温润超越。如历史学者许倬云先生所言,“天下”代表着一种普遍而共享的伦理关怀。在这个框架下,传播不再只是信息的分享,而是理解、连接与共识建构的桥梁。 所谓“传者无界”,不仅意味着跨越地理与文化的流动性,更强调传播主体在认知结构上的自我突破。这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责任自觉:不是摒弃立场,而是超越对立;不是消解价值,而是拓展视野。 和而不同:自由与责任再定义 当下的数字空间极为开放,却也伴随着前所未有的信息噪声、谣言扩散与认知茧房。真正的自由,不是任意妄为,而是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自我约束与他者关怀。正因如此,我们强调:无界不等于无序,开放必须与责任同行。 《无界传播》的创立理念,源于毕研韬教授的传播学情怀。在深度媒体化与算法规训时代,个体的思想越来越被固化的叙事模式所主导,而传播不只是信息的搬运,更是对认知结构的再生产。如果不能跳脱既有范式,那么所谓“多元”只会流于表层装饰。 因此,“传者无界”不仅是技术条件的延展,更是一种元认知的主体觉醒——在认识与被认识之间重构“我与世界”的对话关系。这是一种传播伦理,也是一种公共责任:在事实与立场之间,为理解留出空间,在差异与张力之中,寻求对话的可能。 无界之路:华人传播学者的时代答卷 作为一位从事全球传播研究的华人学者,我深感当代世界的复杂与传播生态的裂变。在全球化与本土化、认同与他者、竞争与理解的张力之间,传播从来不是一场简单的技术革命,而是一种文明的回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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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校园媒体《京师学人》“自主注销”

一个校园媒体的消失,本不应成为国际议题,但当其被置于全球信息治理与传播安全化语境中,便不再只是个案,而成为观察中国传播秩序演变的一个切口。 文/石敢当 从校园副刊到公共表达平台 《京师学人》隶属于北京师范大学校报体系,长期由学生团队运营,最初定位为校内副刊。随着数字平台的发展,其传播重心逐步转向微信公众号,内容形态也发生明显变化:从以校园新闻为主,逐渐扩展至学术议题、社会观察乃至公共评论。 这种演变并非孤例。在不同国家的高校体系中,学生媒体通常既是新闻实践的训练平台,也是青年参与公共讨论的重要入口。《京师学人》的特殊性在于,其议题不断外溢,逐渐突破校园边界,进入更广泛的社会议题空间。这使其在事实上具备了一定的“准公共媒体”属性,尽管其制度身份仍然属于校内组织。 “自主注销”的制度语境 根据公开信息,《京师学人》在经历多年内容调整与运营收缩后,于2026年以“自主注销”的形式停止运营。从表述上看,“自主注销”强调的是组织行为,但在现实语境中,这一选择往往嵌入于更宏观的制度环境之中。 近年来,中国高校新媒体经历了一轮较为明显的整合与规范化过程,大量学生组织的账号被清理或合并,校园传播逐步回归更加清晰的管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媒体普遍面临三方面变化:内容边界趋于明确、组织责任向上集中、表达风险逐渐显性化。 当这些因素叠加时,依赖相对弹性空间运作的学生媒体,其生存条件会发生结构性改变。《京师学人》的退出,可以被视为这一变化在具体个案中的体现。 外媒为何关注这一事件 包括BBC、《德国之声》在内的一些国际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关注点并不局限于一个校园账号的消失,而是将其置于更宏观的叙事框架之中。 从外部视角看,这一事件通常被解读为中国青年表达空间变化、高校舆论生态调整以及信息治理逻辑强化的体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解读本身具有一定的框架依赖性。外媒往往将个案纳入既有认知结构,从而强化其对中国信息环境的整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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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警惕坠入“双盲”陷阱

文/毕研韬 在大多数社会中,决策者依赖“内参”系统(大致相当于西方语境中的情报系统)了解世界态势,而老百姓则依靠大众传播(含社交媒体)来感知环境变化,而如果内参系统和大众传播的过滤功能继续增强,那么决策者和老百姓对环境的认知都会失真和扭曲,决策就会进入盲目状态。这种现象我称之为“认知双盲”。 在特定时区空间内,信息流量的大小和方向,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繁荣。这是我反复唠叨了数十年的一个道理。过于精密的信息过滤,大概率会导致“反噬”。鉴于此,2013年11月14日我在香港《文汇报》第20版发文疾呼:“隐情不报猛于虎”。那时还血气方刚,还想指点江山。 中国文人志士自古就面临“‌得君行道”和“‌觉民行道‌”的选择,而老毕自称为“传播学布道者”和“播火人”,是因为我现在更看重民智提升的历史意义。不过早在2002年,我在考文垂大学学习时,就意识到了信息开放应以渐进方式进行,否则会引发认知混乱乃至更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渐进不是不进。

传播学

人工智能对国际传播的八大影响

文/毕研韬  2026年6月3日发布 人工智能对国际传播的影响,可以从“生产机制—传播结构—认知环境—治理体系”四个层面来概括。 一、内容生产的自动化与规模化 生成式AI显著降低了文本、图像、视频与多语种内容生产成本,使信息生产从“人力密集型”转向“算法驱动型”。这使认知内容可以被快速批量生成与定制,强化了“高频叙事投放”的能力。 二、叙事定制与微观受众细分 基于数据分析与行为预测模型,AI可以对不同文化背景、价值结构与情绪状态的受众进行精细化画像,实现“同一议题多版本叙事”,推动传播从大众传播转向高度碎片化的个体传播。 三、信息操控的隐蔽性增强 深度伪造(deepfake)、语义生成与自动账号系统,使虚假信息更具真实性与传播拟真度,显著提高认知干预的隐蔽性与识别成本,削弱传统事实核查机制的有效性。 四、传播速度与反馈闭环加速 AI驱动的算法推荐系统强化“实时反馈—即时调整”的传播循环,使舆论形成周期显著缩短,认知战呈现“准实时调控”特征。 五、舆论空间的结构性极化...

传播学

警惕国际传播新陷阱:真实信息也能被操纵

美欧转向警惕“真实信息的操纵”:事实可以被选择、重组与放大,最终让受众在全部真实的碎片中形成偏离完整现实的认知。 作者:毕研韬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1日 过去讨论国际信息操纵,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虚假信息”和“深度伪造”。近几年,美欧相关机构关注的重点正在发生变化:一些信息本身并非虚假,甚至来自真实事件,却可能通过选择、组合、脱离语境、情绪化包装以及算法放大,最终产生明显的误导性传播效果。 一、从“假信息”到“信息操纵”:欧盟关注点正在变化 欧盟近年来逐步使用“外国信息操纵与干预”(FIMI)这一概念,替代单纯的“虚假信息”框架。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机构认为,信息操纵并不只包括制造虚假内容,也包括对事实、信息传播网络和受众认知过程进行有组织的干预。 2023年,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机构(EEAS)发布首份FIMI威胁报告,此后持续进行年度跟踪。2024年的第二份报告分析了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间的750起FIMI事件。2025年的第三份报告则进一步把研究对象从具体内容扩展到数字基础设施、账号、网站和跨平台传播网络。 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欧盟开始强调“传播方式”本身。 EEAS在2025年报告中指出,很多信息操纵事件并不是发生在单一平台,而是在多个平台同时展开,内容由不同账号交叉发布,再根据目标受众选择不同的平台。报告记录的案例中,至少349起使用了“内容本地化”技术,即通过当地语言、文化、事件和社会议题重新组织信息,以提高内容的可信度和传播效果。 欧盟还特别关注利用现实社会中的热点议题。EEAS曾指出,相关行动往往借助已经存在的政治和社会矛盾,再加入具有情绪色彩的内容,使信息更容易传播。例如,欧洲方面曾将德国农民抗议等社会事件列入FIMI观察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传播者未必需要制造一个完全虚假的事件。一个真实发生的社会事件,加上特定的事实选择、解释框架和情绪表达,同样可能形成具有明显倾向性的传播效果。 二、美国也在研究:事实与叙事并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