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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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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营销为什么这么多“坑”?

政府是市场秩序的唯一责任人。 文/石敢当 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坑”,从来不是偶发的行业乱象,而是根深蒂固的系统性问题。多数评论停留在罗列“坑”的表现、泛谈治理方向,却未点透核心:网络营销的“坑”,本质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政府三方权责失衡,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必然结果。 一、网络营销的“坑”,核心是“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 当下网络营销的各类“坑”,看似五花八门,实则围绕“流量变现”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闭环,所有套路的核心都是“欺骗式收割”,而非单纯的“营销不当”,这也是其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其一,信息失真不是“过度包装”,而是“刻意造假”。直播带货中“假测评”“假销量”“假功效”,短视频里“剧本式对比”“剪辑式证明”,本质上是商家与内容创作者合谋的欺骗行为——不是为了展示产品价值,而是为了通过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这种行为早已超越“营销夸张”的范畴,涉嫌虚假宣传,却因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成为行业常态。 其二,价格不透明不是“规则复杂”,而是“刻意设局”。“先涨后降”“满减叠加”“隐性消费”等套路,核心目的不是让利消费者,而是通过混淆价格认知,制造“捡便宜”的假象,本质是利用信息差进行价格欺诈。更关键的是,这种设局往往得到平台默许,甚至平台会主动配合设置“限时”“限量”等机制,倒逼消费者仓促决策,共同分食利益蛋糕。 其三,售后断裂不是“责任模糊”,而是“刻意推诿”。交易完成后,平台以“只是中介”为由撇清责任,商家以“已发货”为由拒绝售后,服务方以“与己无关”为由逃避义务,本质上是三方提前达成的“责任豁免”默契——只追求前端转化,不承担后端责任,将维权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形成“收割即脱身”的闭环。 至于流量驱动的情绪化营销,不过是这套闭环的“工具”——用情绪替代理性,用噱头替代事实,本质是为了降低欺骗门槛,让消费者在失去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预设的“坑”中。 二、关键症结:三方权责失衡,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网络营销“坑”的泛滥,核心症结不在于个体商家的道德缺失,而在于平台、商家、监管三方的权责严重失衡,且缺乏能够有效制约各方的机制,导致“欺骗式收割”的成本极低、收益极高。 核心症结一:平台的“双重角色”冲突,沦为“坑”的推手。平台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流量变现的受益者,这种双重角色的冲突,让其必然偏向自身利益。一方面,平台通过算法将高刺激、高转化的“坑式营销”内容推给用户,获取高额广告收入和佣金;另一方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虚假销量统计、流量投放)。平台的纵容,是“坑”持续存在的关键推手——没有平台的默许,多数“坑式营销”根本无法触达海量用户。 核心症结二: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陷入“劣币驱逐良币”。对于商家而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通过“坑式营销”获得的收益。即便被查处,大多只是罚款了事,且罚款金额远低于其非法所得,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而诚信经营的商家,因不搞噱头、不玩套路,反而难以获得流量,被迫要么跟风“挖坑”,要么被市场淘汰。这种“违法收益>违法成本”的失衡,让越来越多商家陷入“收割为荣”的畸形认知。 核心症结三:监管的“适配性不足+执行不到位”,是乱象泛滥的根本诱因——必须明确的是,政府是网络营销市场秩序的真正责任人。一方面,监管规则更新滞后于营销业态迭代,对于“算法诱导”“软广嵌入”“剧本式营销”等新型“坑”,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执法标准;另一方面,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行力度疲软,面对海量的网络营销乱象,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快速查处,导致很多“坑”即便被曝光,也能逃避处罚、卷土重来。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政府监管长期不力,任由营销乱象肆意滋生,持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终必将彻底伤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动摇政府公信力的根基。 此外,信息不对称的放大、行业自律的缺失,不过是上述核心症结的衍生问题——若三方权责平衡、约束到位,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监管要求弥补,行业自律也会在明确的规则约束下逐步建立。 三、发达国家的核心经验:抓准“权责绑定”,强化“成本震慑” 发达经济体对网络营销乱象的治理,核心不是“多管齐下”,而是抓准“权责绑定”和“成本震慑”两个关键,这也是其治理有效的核心所在,值得我国借鉴(而非复制)。 第一,明确平台“第一责任人”权责,杜绝其“甩锅”。多数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平台对平台内营销行为的“连带责任”——只要平台内出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乱象,无论平台是否“知情”,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高额罚款、暂停运营甚至吊销资质。这种“权责绑定”,倒逼平台主动加强审核,从源头遏制“坑式营销”,而非被动适配流量逻辑。 第二,提高商家违法成本,形成“不敢坑”的震慑。发达国家对虚假营销的处罚,不仅是高额罚款,更会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其后续经营、融资,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集体诉讼机制,让消费者可以低成本联合维权,让商家为“挖坑”付出远超收益的代价。 第三,监管“精准发力”,适配业态迭代。一方面,建立监管与平台的联动机制,要求平台实时上报高风险营销内容,实现“早发现、早查处”;另一方面,针对新型营销业态,及时更新监管规则,明确法律边界,避免“监管空白”。这种“精准监管”,既避免了过度干预市场,又能有效打击核心乱象。 这些经验的核心,不是“多主体治理”,而是“权责清晰、成本可控”——让每一方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挖坑”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乱象。 四、破解“坑”的关键,是打破利益闭环,重构权责平衡 综上,中国网络营销的“坑”,关键不是“营销方式不当”,而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监管三方权责失衡,形成了“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且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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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误判台海,华盛顿到底错在哪

文/毕研韬 几十年来,华盛顿对台海局势的误判几乎从未中断:20世纪60年代,他们以为北京不敢越雷池一步;1996年台海危机后,他们以为美国航母就是定海神针;如今,当北京频频亮剑、直言“不惜一战”时,他们以为这是虚张声势,背后不过是经济焦虑和内政压力。 错了,一次又一次。 这些误判不只是信息不足,而是认知结构出了问题。归根结底,美国的战略精英们在看待台湾问题时,始终跳不出一个陷阱:总把中国当成另一个美国。于是,误判接连发生,将来也不可避免。 误判一:以“选票逻辑”推测中国战略 美国人熟悉自己的政治节奏:经济下行、选举压力增大时,政客们可能通过“制造外部敌人”来转移视线、凝聚民意。这种所谓“wag the dog”(转移焦点)在美国历史上并不罕见。 于是,当中国经济增长放缓、房地产深陷泥潭时,一些美国战略精英便再次警告:“北京可能在未来几年通过武力解决台湾问题,通过战争来追求内部凝聚力。” 这听起来像是理性推演,其实不过是文化投射——他们把“美国式政权焦虑”套用到北京头上。 但中国不是美国。北京的政治稳定从来不是靠“短期民意”维系的,更不是靠“打一仗”来稳政权。社会政治稳定本身就是最高战略目标,战争恰恰是最不稳定的选项。 误判二:用“战略模糊”理解“红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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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jury译为“陪审团”,会导致三重误解

文/《无界传播》信息中心 在中国,提起“陪审团”(jury),很多人脑海里浮现的画面是:一群公民坐在法庭里,静静地听法官审案,像“陪衬”一样“参与”审判。事实上,把Jury译为“陪审团”,隐藏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误解:在英美法庭上,jury 并不是陪伴法官的角色,而是独立判断事实的核心力量。 一、陪审团不是陪衬,而是“审”的主体 中文“陪审团”里的“陪”,让人自然而然地以为它只是“陪同法官审理”。实际上,在美国和英国的刑事司法中,陪审团拥有独立权力: 换句话说,陪审团的角色不是“陪”,而是直接参与裁决的“审”。 二、陪审团体现公民权力与制衡意义 英美法庭的陪审团制度不仅是法律程序,更是一种公民权力的体现: 中文译为“陪审团”弱化了这种制度功能,让人觉得公民只是“参与”而非“主导”,从而低估陪审团对司法独立的保护作用。 三、裁决权边界被模糊 在英美法中,法官决定法律问题,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而中文的“陪审团”容易让人误解:裁决是法官和陪审团协作的结果,或陪审团只是辅助工具。实际上,陪审团的裁决权属于独立公民,不受法官否决。这是刑事审判中最核心的权力边界,也是制度设计防止滥权的关键。 四、陪审团承载的制度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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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etter to His Holiness Pope Leo XIV from Prof. Bi Yantao

Subject:A Message to His Holiness Pope Leo XIV from Prof. Bi Yantao...

传播学

周边传播:制度传播的实践路径

文/周启明 在全球传播秩序深度重构的背景下,“制度传播”正逐步成为中国对外传播的新范式,其核心在于通过呈现制度设计的逻辑自洽性与全球兼容性,系统重构国际社会对中国制度的认知框架与价值判断。 在新近发表的《海南自贸港国际传播:理论框架与行动原则》中,海南大学毕研韬教授提出了“制度传播”概念,主张以传播升级与制度设计的互动耦合,取代以“政策外宣”主导的单向传递模式,推动制度本身成为传播的内容核心、逻辑起点与正当性来源。 要使制度传播范式真正落地,北京大学陆地教授提出的“周边传播”理论提供了一条现实可行的操作路径,不仅为制度叙事提供在地嵌入的试验场,也为传播策略的柔性转化与语境适配提供了结构支撑。 “制度共构”起于周边 与欧美核心国家相比,周边国家对中国制度模式的接受度较高、敏感性较低,具备在文化、发展阶段、治理逻辑等方面的“语境相似性”。因此,制度传播不必以“强输出”姿态推进,而可转为在周边场域“嵌入-互动-协同”的共建模式。 海南可依托自贸港平台,在与东盟国家的经贸机制、文化交流、环保制度、跨境治理等领域推动规则合作、经验分享,从而把制度传播变为双边或多边的制度共构实践,进而增加对我国制度模式的理解与接受。 中性表达激活认知通道 在当今对抗性舆论生态中,任何来自“中心国家”的制度宣介往往面临被意识形态化解读的风险,而周边传播的特性之一是传播身份的相对多元化与传播场域的地缘中性化。毕研韬教授在新近发表的文章中建议,中国可通过海南构建“第三方平台”机制,如国际智库合作、区域性多边论坛、专业化行业组织等,实现制度经验的“去标签化”叙事,增强其在周边国家的可接受度。 微尺度叙事塑造制度共鸣 周边传播天然具备“近距离-微叙事-地方化”的特征,正好与制度传播从宏大宣传向日常嵌入转型相契合。海南可在传播中侧重于生态治理、贸易自由、社会治理、科技创新等具体领域的制度实践,讲述制度背后的实践逻辑,引导周边国家在经验比照中产生“相似地位的共鸣”,实现从制度理解到制度尊重,再到制度认同的递进式跃迁。 小结...

亚洲

Chinese Universities: A Grand Makeshift Troupe

By Lin Zhaoyuan In China, the academic reputation of universities no longer...

传播学

中国国际传播学界的一股清流

国际传播学本是战场与实战的产物,其生命线在于“问题导向”,而孙勇教授团队的探索,正是对这一学科本源的回归。 文/毕研韬 近日,老毕收到四川师范大学孙勇教授信息,邀我出席“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中尼铁路和南亚交流’公众号创办三周年座谈”,我粗览其发言选题(见附录),不禁为之振奋。 国际传播是传播学与国际关系的交叉学科,这是我近期反复阐述的观点。孙勇教授曾任西藏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西藏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具备丰富的政策研究与地方治理经验。退休之后,他一头扎进国际传播领域,既广泛吸取学界既有成果,又有意识地跳出传统学术藩篱,从实战出发建构自己的学术逻辑。这种学术自觉,令我钦佩。 孙勇教授的工作经历与学术追求,决定了他不会囿于学院派的研究路径。从这份发言选题不难看出,他天然契合了传播学的“问题导向”逻辑。老毕在教学与著述中反复强调:传播学是一门实战性极强的应用学科,理论研究若脱离现实关切,便易沦为无源之水,所以不应存在“理论传播学”与“应用传播学”之分野。 或许有人质疑:西方传播学不也具有很高的学理性吗?然而,熟悉学科史的同仁都清楚,这门学科孕育于两次世界大战中的宣传实践与心理作战。不少经典理论多源自战时传播经验的系统总结。战后,在学科合法化的过程中,专家们普遍采用“去军事化”的洗白策略,使传播学逐渐被建构为一门科学、中性的学科。 也许有人会觉得,这些发言选题的表述不够“专业化”。问题在于:专业化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我曾潜心研读语言学与符号学,更加体会到语言的根本功能在于交流。只要彼此能够达成相同或接近的理解,交流就是成功的。传播学作为一门开放的学科,尤需吸纳多元的表达方式与思维路径,方能保持活力,正所谓“有容乃大”。 近些年来,我出席学术会议的次数明显减少:一是年纪渐长,二是如今真研究问题的会议不多,三是……(此处略去12字)。孙勇教授团队所策划的此次会议,从议题设置看,体现出明确的现实关怀与理论自觉,堪称当前中国国际传播学界的一股清流。 “5·31讲话”以来,国际传播领域吸引了不少“跨界者”涌入。对此现象,笔者持开放态度,但究竟谁在踏实耕耘,谁在追逐热点,学界自有明鉴,而政界与社会却未必能清晰鉴别。让子弹再飞一会吧。 在国家亟须提升国际传播效能的当下,我们必须反思:学界究竟提供了哪些智力支持?提出了哪些原创性理论?2013年6月,我在首届“西藏文化对外传播高端论坛”发言时,提出了“对外传播中政治正确与技术正确如何统一”的命题。十二年过去,这一问题是否已得到有效回应?学界同仁又为合法化中国的国际传播学做了哪些探索?有多少学者已经意识到了“修辞性创新”与“系统性理论自觉”之间的距离?我们已从中国的历史经验中,凝练出哪些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概念或范式? 孙勇教授及其团队所展现的,正是这种扎根现实、直面问题的学术品格。在中国国际传播学亟待突破的今天,这种不尚空谈、上下求索的务实作风,尤为珍贵,是值得尊敬与效仿的好榜样。 附录:孙勇教授提供的发言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