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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营销为什么这么多“坑”?

政府是市场秩序的唯一责任人。 文/石敢当 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坑”,从来不是偶发的行业乱象,而是根深蒂固的系统性问题。多数评论停留在罗列“坑”的表现、泛谈治理方向,却未点透核心:网络营销的“坑”,本质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政府三方权责失衡,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必然结果。 一、网络营销的“坑”,核心是“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 当下网络营销的各类“坑”,看似五花八门,实则围绕“流量变现”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闭环,所有套路的核心都是“欺骗式收割”,而非单纯的“营销不当”,这也是其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其一,信息失真不是“过度包装”,而是“刻意造假”。直播带货中“假测评”“假销量”“假功效”,短视频里“剧本式对比”“剪辑式证明”,本质上是商家与内容创作者合谋的欺骗行为——不是为了展示产品价值,而是为了通过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这种行为早已超越“营销夸张”的范畴,涉嫌虚假宣传,却因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成为行业常态。 其二,价格不透明不是“规则复杂”,而是“刻意设局”。“先涨后降”“满减叠加”“隐性消费”等套路,核心目的不是让利消费者,而是通过混淆价格认知,制造“捡便宜”的假象,本质是利用信息差进行价格欺诈。更关键的是,这种设局往往得到平台默许,甚至平台会主动配合设置“限时”“限量”等机制,倒逼消费者仓促决策,共同分食利益蛋糕。 其三,售后断裂不是“责任模糊”,而是“刻意推诿”。交易完成后,平台以“只是中介”为由撇清责任,商家以“已发货”为由拒绝售后,服务方以“与己无关”为由逃避义务,本质上是三方提前达成的“责任豁免”默契——只追求前端转化,不承担后端责任,将维权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形成“收割即脱身”的闭环。 至于流量驱动的情绪化营销,不过是这套闭环的“工具”——用情绪替代理性,用噱头替代事实,本质是为了降低欺骗门槛,让消费者在失去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预设的“坑”中。 二、关键症结:三方权责失衡,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网络营销“坑”的泛滥,核心症结不在于个体商家的道德缺失,而在于平台、商家、监管三方的权责严重失衡,且缺乏能够有效制约各方的机制,导致“欺骗式收割”的成本极低、收益极高。 核心症结一:平台的“双重角色”冲突,沦为“坑”的推手。平台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流量变现的受益者,这种双重角色的冲突,让其必然偏向自身利益。一方面,平台通过算法将高刺激、高转化的“坑式营销”内容推给用户,获取高额广告收入和佣金;另一方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虚假销量统计、流量投放)。平台的纵容,是“坑”持续存在的关键推手——没有平台的默许,多数“坑式营销”根本无法触达海量用户。 核心症结二: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陷入“劣币驱逐良币”。对于商家而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通过“坑式营销”获得的收益。即便被查处,大多只是罚款了事,且罚款金额远低于其非法所得,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而诚信经营的商家,因不搞噱头、不玩套路,反而难以获得流量,被迫要么跟风“挖坑”,要么被市场淘汰。这种“违法收益>违法成本”的失衡,让越来越多商家陷入“收割为荣”的畸形认知。 核心症结三:监管的“适配性不足+执行不到位”,是乱象泛滥的根本诱因——必须明确的是,政府是网络营销市场秩序的真正责任人。一方面,监管规则更新滞后于营销业态迭代,对于“算法诱导”“软广嵌入”“剧本式营销”等新型“坑”,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执法标准;另一方面,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行力度疲软,面对海量的网络营销乱象,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快速查处,导致很多“坑”即便被曝光,也能逃避处罚、卷土重来。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政府监管长期不力,任由营销乱象肆意滋生,持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终必将彻底伤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动摇政府公信力的根基。 此外,信息不对称的放大、行业自律的缺失,不过是上述核心症结的衍生问题——若三方权责平衡、约束到位,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监管要求弥补,行业自律也会在明确的规则约束下逐步建立。 三、发达国家的核心经验:抓准“权责绑定”,强化“成本震慑” 发达经济体对网络营销乱象的治理,核心不是“多管齐下”,而是抓准“权责绑定”和“成本震慑”两个关键,这也是其治理有效的核心所在,值得我国借鉴(而非复制)。 第一,明确平台“第一责任人”权责,杜绝其“甩锅”。多数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平台对平台内营销行为的“连带责任”——只要平台内出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乱象,无论平台是否“知情”,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高额罚款、暂停运营甚至吊销资质。这种“权责绑定”,倒逼平台主动加强审核,从源头遏制“坑式营销”,而非被动适配流量逻辑。 第二,提高商家违法成本,形成“不敢坑”的震慑。发达国家对虚假营销的处罚,不仅是高额罚款,更会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其后续经营、融资,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集体诉讼机制,让消费者可以低成本联合维权,让商家为“挖坑”付出远超收益的代价。 第三,监管“精准发力”,适配业态迭代。一方面,建立监管与平台的联动机制,要求平台实时上报高风险营销内容,实现“早发现、早查处”;另一方面,针对新型营销业态,及时更新监管规则,明确法律边界,避免“监管空白”。这种“精准监管”,既避免了过度干预市场,又能有效打击核心乱象。 这些经验的核心,不是“多主体治理”,而是“权责清晰、成本可控”——让每一方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挖坑”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乱象。 四、破解“坑”的关键,是打破利益闭环,重构权责平衡 综上,中国网络营销的“坑”,关键不是“营销方式不当”,而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监管三方权责失衡,形成了“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且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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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你正在吞下机构媒体特供版「真相」

文/毕研韬 所谓「机构媒体」(institutional media),广义地讲是指制度化组织(如政府、政党、企业、大学等)直接控制或深度介入的媒体平台,机构媒体的核心功能是维系组织权威而非公共监督。狭义的机构媒体不包含一般意义上的新闻媒体。 所谓「机构媒体报道」,包含两部分:一是指机构媒体自身进行的报道。这类媒体的运营依附于母体组织的资金、人力、内容等,依靠母体组织的权威为信息背书;二是新闻媒体对制度化组织的报道。相关组织会以公关手段(譬如,向新闻媒体注入资金以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甚至利益共同体)。 很多制度性组织还会动用组织或(和)经济手段,在社交媒体上造势。有些看似客观、独立的自媒体人,事实上有可能服务于某家制度性组织。这种操作模式或明或暗,普通人或难以辨识。牛津大学一家研究机构曾发布研究报告《产业化虚假信息——2020年全球有组织社交媒体操纵盘点》(Industrialized Disinformation——2020 Global Inventory of Organized Social Media...

传播学

从认知作战到机器认知:国际竞争的新战场正在形成

过去十余年,“认知作战”逐渐成为国际政治中的高频词汇。 文/毕研韬  2026年6月3日发布 从社交媒体上的信息操纵,到针对特定群体的舆论引导,再到围绕重大国际事件展开的叙事竞争,各国越来越认识到:影响一个人的认知,有时比摧毁一件武器更具战略价值。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特别是大语言模型的快速发展,一个新的变化正在出现:国际竞争的对象正在从人类认知扩展到机器认知。 这意味着,一场新的竞争正在形成。 一、AI正在成为新的认知基础设施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人工智能视为一种工具,但事实上,人工智能正在逐渐演变为一种基础设施。 过去,人们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获取信息;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AI获取知识、理解事件和形成判断。 更重要的是,AI的影响对象不仅是普通公众。 在政府部门、企业、媒体、智库、金融机构和军事系统中,人工智能已经广泛参与信息搜集、数据分析、风险评估和辅助决策。 换句话说,AI正在成为连接信息与决策的重要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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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税大战:不会终结,只会分化

文/毕研韬 自2025年初特朗普“重返白宫”以来,中美贸易战迅速升温,美方对中国商品关税升至125%,中方反制关税高达84%。这是继2018年后,中美之间爆发的第二轮大规模关税对抗。但不同于第一次的“战术施压”,这一轮更像是战略定格:关税已成为一种制度性存在,嵌入中美博弈的深层结构。 表面上看,这是关于市场准入、产品价格和通货膨胀的经济问题;本质上却是关乎全球秩序、技术主权和国家安全的系统竞争。双方都清楚,这不是可以通过一次“协议”解决的争端,而是大国关系进入长期结构性紧张的象征。 中美关税大战将不会以“取消关税”收场,而是以“功能分化”终局:在部分低敏感领域实现有限缓和,在高敏感领域则持续升级,成为供应链阵营划分、技术体系脱钩的工具。 这意味着,关税已不只是经济制裁手段,而是一种地缘政治语言,用以划定信任边界、传递安全信号、重塑全球贸易格局。它不会终结,但会制度化、地缘化、长期化。 对于其他国家和跨国企业而言,适应这种“关税常态”将是一场不得不进行的战略重构。 受其影响的不仅是两国的工商界和消费者,长期看必将殃及全球经济,降低各国人民的生活质量。

传播学

人工智能对国际传播的八大影响

文/毕研韬  2026年6月3日发布 人工智能对国际传播的影响,可以从“生产机制—传播结构—认知环境—治理体系”四个层面来概括。 一、内容生产的自动化与规模化 生成式AI显著降低了文本、图像、视频与多语种内容生产成本,使信息生产从“人力密集型”转向“算法驱动型”。这使认知内容可以被快速批量生成与定制,强化了“高频叙事投放”的能力。 二、叙事定制与微观受众细分 基于数据分析与行为预测模型,AI可以对不同文化背景、价值结构与情绪状态的受众进行精细化画像,实现“同一议题多版本叙事”,推动传播从大众传播转向高度碎片化的个体传播。 三、信息操控的隐蔽性增强 深度伪造(deepfake)、语义生成与自动账号系统,使虚假信息更具真实性与传播拟真度,显著提高认知干预的隐蔽性与识别成本,削弱传统事实核查机制的有效性。 四、传播速度与反馈闭环加速 AI驱动的算法推荐系统强化“实时反馈—即时调整”的传播循环,使舆论形成周期显著缩短,认知战呈现“准实时调控”特征。 五、舆论空间的结构性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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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院长后,成果为何暴增:干部考核与纪检监察的共同盲区

当学术成果随着职位“同步增长”,被质疑的就不再是个人能力,而是制度边界本身。 文/许衡之 近年来,一种被称为“院长效应”的现象引发关注:个别学者在担任院长后,其名下论文、专利数量在短时间内显著增长,甚至呈现出“断点式跃升”。这一变化往往缺乏连续性,与其既往研究积累不相匹配,也未必伴随明显的质量提升。 这一现象的关键不在于个体表现,而在于其背后所反映的制度逻辑。当科研成果可以随职位变化而“增长”,问题就不再是学术能力,而是干部考核与监督体系是否存在盲区。 一、从异常增长到结构性信号 在正常科研逻辑中,成果产出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研究方向相对稳定,产出节奏相对连续,数量与质量之间大体呈正相关关系。而“院长效应”则表现出另一种模式:成果在短期内集中增加,且往往跨越多个并非其原有研究领域。 这类变化难以用“能力提升”解释,更接近一种由非学术因素驱动的成果再分配。换言之,问题不在“做了多少研究”,而在“成果如何被归属”。因此,“院长效应”应被视为一种结构性信号,而非个别异常。 二、权力嵌入科研:从影响到重构 院长在高校体系中不仅是学术角色,更掌握指标、项目、经费、平台与评价等关键资源。当这些资源进入科研过程,便可能改变成果生成与分配的机制。 在团队化科研背景下,论文署名与成果归属本就具有一定弹性。当权力嵌入这一空间,可能出现署名扩展、合作绑定等现象。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情况下会逐步形成“资源—发表”的交换机制:通过隐性甚或显性合作机制,院长与期刊建立互惠关系,从而降低发表门槛。 在这种结构中,院长即使不直接参与具体研究,也可能通过资源整合获得成果署名。成果的“增长”,不再完全来源于知识生产,而部分来源于权力结构的再分配。 三、对科研生态的系统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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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泼斯坦档案”为什么让世人吃惊?

爱泼斯坦档案让公众首次系统性地看见:在权力、资本与声望高度交织的精英网络中,严重犯罪如何得以长期隐匿并被制度迟滞地发现。 文/艾伦•怀特(Alan White) “爱泼斯坦档案”是指围绕美国金融家杰弗里·爱泼斯坦(Jeffrey Epstein)性侵与性剥削未成年人案件,在多年刑事调查与民事诉讼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依法公开的一组司法材料的统称。它主要包括警方与检方调查记录、受害者证词、证据与附件清单、航班与行程记录,以及与其长期合作者吉丝兰·麦克斯韦(Ghislaine Maxwell)相关的审理文件。近年引发全球高度关注的关键节点,是美国法院对部分民事案件材料的解封,使这些原本只存在于司法体系内部的文件,首次以较为集中、可查阅的形式进入公共空间。 “爱泼斯坦档案”的主要内容(类型) 从内容结构看,爱泼斯坦档案大致涵盖四个层面。第一,是对核心犯罪事实的记录,即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诱骗与组织行为,以及多名受害者在不同时间点提供的证词。第二,是围绕这些犯罪活动形成的协助与运作网络,包括人员往来、行程安排、通讯与部分资金线索。第三,是司法程序本身的材料,如证据提交、证人名单、封存与解封的法律依据。第四,也是最容易被舆论放大的部分,是档案中出现的、与爱泼斯坦存在不同程度交集的社会名人姓名。需要明确的是:名字出现在档案中,并不自动构成违法指控,更不等同于司法定罪,不同人物在档案中的法律地位、证据强度和情境差异极大。 “爱泼斯坦档案”涉及的名人 在已被司法确认的核心人物中,爱泼斯坦本人是案件的中心。其犯罪事实已在多项调查与证据中得到确认,但因其在2019年羁押期间死亡,案件未能进入实体审判阶段。吉丝兰·麦克斯韦(Ghislaine Maxwell)则是目前档案中司法结论最为明确的人物之一,她因协助诱骗、招募未成年人而被美国法院判定多项罪名成立,其审理材料构成理解整个案件的重要支点。 在此基础上,档案中还涉及一批因社会身份而受到高度关注的政治人物。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