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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发表什么文章会进入“外国影响”监管视野?

近年来,美国围绕“外国影响”(Foreign Influence)的监管持续加强,高校、智库、媒体、游说机构等都成为美国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与此同时,一个很多中国人并不熟悉的问题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在美国,发表一篇文章也可能进入“外国影响”监管视野。 作者:毕研韬  发表时间:2026年7月1日 看到这里,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美国不是强调言论自由吗?为什么发一篇文章也会受到监管?” 实际上,这里的关键并不是文章本身,而是文章背后的关系、目的和身份。 一、美国关注的,不只是文章内容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正常发表学术论文、新闻评论、时事分析或个人观点,一般不会因为观点本身而受到《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的监管。 但是,如果一篇文章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就可能进入美国政府的关注范围: 文章是受外国政府、外国政党或外国机构委托撰写;发表目的是影响美国公众、国会议员或政府部门对某项政策的看法;作者与外国主体之间存在代理、指挥、控制或资助关系,而这些关系没有依法披露。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就不再是文章表达了什么观点,而是作者是否实际上代表外国主体在美国开展影响活动,以及这种关系是否应当依法登记和公开。 二、为什么美国如此重视“外国影响”? 美国的逻辑并不是所有外国声音都值得警惕,而是认为,美国公众和政府有权知道,一项政治传播活动是否代表某个外国主体。 因此,美国《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建立了一项基本原则:透明。 如果一个人在美国代表外国政府或其他外国委托方从事影响美国政治、政策或舆论的活动,原则上应当向美国司法部履行登记义务,并公开相关关系。 换句话说,美国法律更关心的是: 谁在组织这项活动?谁提供资金支持?是否接受外国主体的指示或控制?美国公众是否知道这种关系的存在? 在美国看来,这些信息属于公共知情权的一部分。 三、哪些文章更容易进入监管视野? 从近年来美国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更容易引起执法部门关注。 第一,受外国主体委托发表政策倡议文章。 例如,受外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委托,在美国媒体刊发评论文章,希望影响美国政府对某一议题的政策立场,而作者没有依法披露这种委托关系。...

文章推介

亚洲传播学

失能、自嗨:中国国际传播学亟待涅槃

文/毕研韬 7月1日,《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以“网络首发”形式刊发了拙文《海南自贸港国际传播:理论框架与行动原则》,感谢责任编辑李莉老师极度负责任的专业把关! 我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完成科研任务,也非为迎合政治潮流,而是在忍无可忍情势下,对现实惯性的理性反击:中国的国际传播学已偏离了应有的轨道,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变成了无效叙事的制造工厂、空转理论的展览橱窗。中国国际传播学亟需一场系统性的“纠偏行动”,而海南正是一个可以锚定中国国际传播系统性重构的战略起点。 传播学本是一门直面现实、解决问题的应用学科,但现在,太多传播学研究者把自己关进了象牙塔,用华丽的辞藻拼凑无效概念,把“讲好中国故事”变成了“自我感动的表演”。他们沉迷于话语空间的修辞幻象,却忽视认知结构的重建使命;追逐国际传播权力的虚妄幻影,却无视制度信任与结构通达方为真正的力量之源。 此文正是为这一“去现实化”的学术风气敲响警钟。传播的底层逻辑,必须是可用、可行、可验证,必须能回应国家战略的现实需求,必须嵌入全球秩序演变的结构性进程。若传播学无力解释中国当下的国际环境、无法指导国家的对外传播实践、不能识别结构性传播风险,那么无论其外表多么光鲜,都不过是一具“风干”的理论空壳。 我聚焦海南,不仅因其是国家开放格局的重要接口,更因其是中国制度对外可见性的“最前线”。但审视过往传播实践,目光所及多是碎片化、表层化、情绪化的策略驱动:或流于招商推介的广告话术,或拘泥于“风景+政策”的浅层描摹,背离了海南作为“制度窗口”与“全球平台”的战略定位。 因此,我主张将国际传播重新界定为一种制度性传播行为。其本质不在于推介具体政策,而在于展示制度框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不在于寻求外部理解,而在于确立规则构建者的正当地位。国际传播的核心任务,绝不是“让他人接受我们的说法”,而是让世界切实看见我们的制度如何处理复杂问题、如何持续提供公共性成果。真正的软实力,不源自情绪化的文化消费,而植根于制度的稳定性、适应性与可验证性——换言之,是一个国家制度在他者视野中具备可理解、可复制、可信任的能力,而非表面化的文化展示或形象修饰。 我引入了“掠夺式积累”“认知安全困境”“地缘稀释”等分析工具,试图借助批判理论揭示当前全球传播格局的底层逻辑。我提出八项传播原则,既是对海南实践的系统回应,也是对当前中国对外传播常见误区的针对性修正。 “多发声”不等于“强传播”,因为盲目粗暴的信息渗透只会削弱传播主体的可信度;“加强外宣”不等于“讲好故事”,因为在他者视角下,许多“好故事”实为“坏故事”。 海南具备构建传播制度“试验场”的一切条件,但它首先要挣脱“行政唯上”的传播依赖症。正因如此,我特别强调“第三方平台”“传播顾问团”“本地化节点”这些制度性安排,它们不是锦上添花,而是传播现代化的生命线。 我始终坚信,传播必须“道术兼修”: 既要洞察时代之道,也要锤炼实践之术。国际传播不只是认知博弈,更是制度建构的预设安排;不只是语言输出,更是全球公共品竞争下的认知协商与规则制订。...

亚洲传播学

The Threefold Mission of Chinese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Scholars

By Bi Yantao, Professor As the global order undergoes accelerated restructuring and...

传播学

警惕!你正在吞下机构媒体特供版「真相」

文/毕研韬 所谓「机构媒体」(institutional media),广义地讲是指制度化组织(如政府、政党、企业、大学等)直接控制或深度介入的媒体平台,机构媒体的核心功能是维系组织权威而非公共监督。狭义的机构媒体不包含一般意义上的新闻媒体。 所谓「机构媒体报道」,包含两部分:一是指机构媒体自身进行的报道。这类媒体的运营依附于母体组织的资金、人力、内容等,依靠母体组织的权威为信息背书;二是新闻媒体对制度化组织的报道。相关组织会以公关手段(譬如,向新闻媒体注入资金以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甚至利益共同体)。 很多制度性组织还会动用组织或(和)经济手段,在社交媒体上造势。有些看似客观、独立的自媒体人,事实上有可能服务于某家制度性组织。这种操作模式或明或暗,普通人或难以辨识。牛津大学一家研究机构曾发布研究报告《产业化虚假信息——2020年全球有组织社交媒体操纵盘点》(Industrialized Disinformation——2020 Global Inventory of Organized Social Media...

亚洲北美

伊朗总统致美国人民公开信:策略分析与影响评估(附英文版和中文版)

伊朗发布这封公开信,是一次典型的公共外交实践。 文/毕研韬 伊朗总统马苏德·佩泽什基安于2026年4月1日发布了一份致美国人民的公开信。该信件的官方原文是波斯语,网络上流传的英文版本均为媒体翻译文本,并非官方英文版本。中国部分自媒体误传“伊朗总统以波斯语和英文双语发布”,与事实不符。 一、公开信的传播策略 这封公开信的传播策略可以从受众定位、信息呈现、叙事结构与媒介选择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1.受众定位 信件明确面向三个层次的受众: 这一策略遵循国际传播中的双向定位原则:既面向外部争取理解,也面向内部稳固舆论。 2.信息呈现策略 3. 叙事结构与传播逻辑 信件结构呈现“身份—历史—现实—反问—倡议”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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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可以监督韩红,但不能替她做主

韩红有权选择先帮谁,舆论只能监督,不能替她做主。 文/林逸衡 最近,因表态说“先帮中国人”,韩红再次被推上了舆论风口。有人批评她“目光太狭窄”,有人支持她“先顾自己家人”。这其实折射出一个老问题:公众对慈善的期待和慈善组织自身的选择自由,究竟应该怎么平衡? 一、慈善不是零和,基金会有自主权 首先,“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章程和治理规则。章程明确规定: 在法律和章程范围内,基金会有权自主决定资金投向。韩红(基金会)的选择并非随意,而是有章可循的法人行为。 二、舆论监督应有边界 作为公众人物,韩红的言行自然会被放大,但舆论监督不能替别人做决定。 舆论可以提建议,但不能取代理事会的决策权,更不能把个人的善心绑上道德审判的十字架。 三、公众误解的根源 很多人误解了韩红“不帮海外人”这个表态,其实她的意思是优先安排国内项目,这是基金会章程允许的范围。公众容易把“个人选择”当成“国际态度”,所以才引发争议。实际上,基金会的募捐项目、年度支出和备案信息都透明公开,都是依法合规的操作。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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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旗下长和雇“枪手”为卖港口辩护

文/梅念安 香港《南华早报》3月25日报道,香港地产代理公司Dorbo Realty董事总经理陈志宝(Rickey Chan Chi-po)透露,李嘉诚家族企业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长和)内部一名联络人曾要求他在3月12日发表专栏文章,为长和出售港口的交易辩护。​ 发表该专栏文章旨在淡化美国在交易中的角色,强调关键人物是意大利裔瑞士人、地中海航运公司集团总裁迭戈·阿蓬特(Diego Aponte),并强调长和仍保留了内地及香港的港口资产,如深圳盐田港和香港国际货柜码头,显示对本港及内地航运前景的重视。 陈志宝拒绝透露向他提供专栏材料的长和高管姓名。截至今天,长和也未就此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