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无界传播》信息中心 在中国,提起“陪审团”(jury),很多人脑海里浮现的画面是:一群公民坐在法庭里,静静地听法官审案,像“陪衬”一样“参与”审判。事实上,把Jury译为“陪审团”,隐藏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误解:在英美法庭上,jury 并不是陪伴法官的角色,而是独立判断事实的核心力量。 一、陪审团不是陪衬,而是“审”的主体 中文“陪审团”里的“陪”,让人自然而然地以为它只是“陪同法官审理”。实际上,在美国和英国的刑事司法中,陪审团拥有独立权力: 换句话说,陪审团的角色不是“陪”,而是直接参与裁决的“审”。 二、陪审团体现公民权力与制衡意义 英美法庭的陪审团制度不仅是法律程序,更是一种公民权力的体现: 中文译为“陪审团”弱化了这种制度功能,让人觉得公民只是“参与”而非“主导”,从而低估陪审团对司法独立的保护作用。 三、裁决权边界被模糊 在英美法中,法官决定法律问题,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而中文的“陪审团”容易让人误解:裁决是法官和陪审团协作的结果,或陪审团只是辅助工具。实际上,陪审团的裁决权属于独立公民,不受法官否决。这是刑事审判中最核心的权力边界,也是制度设计防止滥权的关键。 四、陪审团承载的制度哲学 陪审团制度背后,是一套深刻的政治哲学: 2. 体现社会共识:裁决符合社区价值,增强司法正当性。 3. 强化公众参与: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是民主理念的实践。 中文“陪审团”只呈现了表面的程序,却掩盖了这些深层意义。 五、总结 中文“陪审团”虽然使用习惯已久,但容易产生三重误解: 在跨文化法律比较、国际传播或公共教育中,理解 jury 的真实内涵至关重要。它提醒我们:语言不仅传递信息,也塑造认知;翻译更是理解制度文化的桥梁。
2025-12-12正如一位中国网民所言:“我们怀念的不仅是这位法官,更是他代表的那种可能性——正义可以拥有心跳的频率。” 文/唐摩崖 2025年8月,美国罗德岛州法官弗兰克·卡普里奥(Frank Caprio)的逝世引发了全球范围的悼念,其中中国网民的集体缅怀尤为引人注目。这位被称为“全美最善良法官”的88岁老人,为何能跨越太平洋触动中国人的情感?这背后既有卡普里奥个人司法魅力的感召,也折射出公众对司法温度的普遍期待。 一、卡普里奥的司法哲学:法律与温情的平衡 卡普里奥的法庭以处理交通罚单等小型案件著称,但他将每个案件转化为“公民教育与社会支持的机会”。在经典案例中,他曾为送患病儿子就医的96岁老人撤销罚单,也曾用母亲创建的基金会替单亲母亲缴纳罚款。他的名言“在我的法袍下藏着一颗心”成为其司法理念的缩影——既坚持规则,又通过倾听个体困境实现“有温度的正义”。这种风格通过电视节目《Caught in Providence》和社交媒体传播,全球累计播放量破亿,其中中国观众占据了重要比例。 二、文化共鸣:对“青天”形象的集体记忆 中国网民将卡普里奥类比为“美国包青天”,这一称呼揭示了深层的文化心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包拯、海瑞等清官形象被赋予“体察民情”与“铁面无私”的双重特质。卡普里奥的实践恰好契合了这种期待:他允许孩子参与庭审决定母亲罚款的去留,既维护法律权威,又通过互动传递司法的人文关怀。儒家“哀矜折狱”(审判中体现怜悯)的理念,也在他的实践中得到跨文化印证。 三、制度反思:对司法人性的期待 中美司法体系的差异为这种怀念提供了语境。中国以成文法为主,强调“多元解纷”机制缓解案多人少压力;美国普通法则更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卡普里奥的案例让中国网民看到,即使在高度程序化的西方司法中,个体法官仍能通过裁量权实现实质正义。这种观察激发了对于“机械执法”的反思——有网友评论:“他证明法律可以既是利剑,也是盾牌”。...
2025-08-24文/毕研韬 美国东部时间4月2日下午4时(北京时间4月3日凌晨4时),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执行全面新对等关税政策。 北京时间4月3日下午6时(美国东部时间4月3日凌晨6时),中国宣布采取反制措施。中国反应之快,让外界吃惊。 BBC(中文)解读说,中国选择这个时间宣布,“某种程度上想在国内掩盖这一新闻,不要过于惊吓到民众”。 这个臆测毫无依据。这么重大的事件,在什么节点发布有啥区别?何况,在自媒体时代,周五下午六时,不正在黄金时段吗? BBC中文还关心“中国领导人习近平这个时候在做什么”。BBC杜撰到: “习和其他六位政治局常委在外出植树,强调应对砍伐森林的必要性。这展示了面对特朗普时的镇定,显示了一种气氛:华盛顿你尽力去做吧,这里是中国,我们对你的胡言乱语不感兴趣。” 如果BBC稍微做点功课就知道,一年前(2024年)的4月3日上午,习近平等中国领导人也在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4月3日或4日参加植树活动,是中国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惯例时间。 BBC(中文)这次的误读,说明了什么?是不懂中国,还是其它原因?BBC的这种低级错误,该怎样避免?
2025-04-07——一场关于“大学是什么”的制度性对照 文/杨慧澜 在全球高等教育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中美高校都拥有世界一流的研究能力和人才吸引力。然而,当我们跳出绩效层面的表象,深入制度结构的深层地基,会发现两国大学的运行逻辑在根本上背道而驰。本文试图揭示:中美高校制度的分歧,并非技术差距,而是治理结构与知识理念的系统性断裂。 一、权力来源不同:政治委任 vs 学术授权 中国高校校长由上级党委任命,多数具有正厅级甚至副部级身份,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政策与维持政治稳定。校党委则作为实际权力中枢,全面领导学校事务。 美国高校的校长则由校董会选举产生,虽然也需处理政府关系,但其合法性源于学术共同体、校友、教职员工的信任授权。大学的最终使命由“内部共识”而非“外部命令”决定。 二、治理结构不同:行政主导 vs 教授治校 在中国,大学的权力结构高度行政化。教授委员会多为象征性咨询机构,重大决策由党委会、校务会掌握,大学不具备自我纠错能力。...
2025-06-12文/周启明 在全球传播秩序深度重构的背景下,“制度传播”正逐步成为中国对外传播的新范式,其核心在于通过呈现制度设计的逻辑自洽性与全球兼容性,系统重构国际社会对中国制度的认知框架与价值判断。 在新近发表的《海南自贸港国际传播:理论框架与行动原则》中,海南大学毕研韬教授提出了“制度传播”概念,主张以传播升级与制度设计的互动耦合,取代以“政策外宣”主导的单向传递模式,推动制度本身成为传播的内容核心、逻辑起点与正当性来源。 要使制度传播范式真正落地,北京大学陆地教授提出的“周边传播”理论提供了一条现实可行的操作路径,不仅为制度叙事提供在地嵌入的试验场,也为传播策略的柔性转化与语境适配提供了结构支撑。 “制度共构”起于周边 与欧美核心国家相比,周边国家对中国制度模式的接受度较高、敏感性较低,具备在文化、发展阶段、治理逻辑等方面的“语境相似性”。因此,制度传播不必以“强输出”姿态推进,而可转为在周边场域“嵌入-互动-协同”的共建模式。 海南可依托自贸港平台,在与东盟国家的经贸机制、文化交流、环保制度、跨境治理等领域推动规则合作、经验分享,从而把制度传播变为双边或多边的制度共构实践,进而增加对我国制度模式的理解与接受。 中性表达激活认知通道 在当今对抗性舆论生态中,任何来自“中心国家”的制度宣介往往面临被意识形态化解读的风险,而周边传播的特性之一是传播身份的相对多元化与传播场域的地缘中性化。毕研韬教授在新近发表的文章中建议,中国可通过海南构建“第三方平台”机制,如国际智库合作、区域性多边论坛、专业化行业组织等,实现制度经验的“去标签化”叙事,增强其在周边国家的可接受度。 微尺度叙事塑造制度共鸣 周边传播天然具备“近距离-微叙事-地方化”的特征,正好与制度传播从宏大宣传向日常嵌入转型相契合。海南可在传播中侧重于生态治理、贸易自由、社会治理、科技创新等具体领域的制度实践,讲述制度背后的实践逻辑,引导周边国家在经验比照中产生“相似地位的共鸣”,实现从制度理解到制度尊重,再到制度认同的递进式跃迁。 小结...
2025-07-21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马英九说过这话。 文/毕研韬 近一段时间,在中文舆论场中反复出现一种说法:马英九在接受韩国《朝鲜日报》采访时称,“两岸开战不可避免”。这一表述被频繁引用,用以证明台海冲突的“必然性”,甚至成为部分讨论中的前提性判断。然而,马英九真说过这句话吗? 一、从“广泛流传”到“可被核查” 在信息高度密集的传播环境中,“很多媒体都在说”常常被等同于“事实已经成立”,但在新闻与学术规范中,一项基本原则始终成立:判断是否真实,不取决于传播规模,而取决于是否存在可核验的原始来源。 基于这一原则,笔者对相关说法进行回溯,发现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几乎所有中文媒体报道都指向同一来源表述——“韩国《朝鲜日报》采访”,但报道并未提供原始采访链接、原文截图或可查的韩文文本。报道之间高度同质,呈现明显的转引特征,却难以看到独立核实的痕迹。 二、《朝鲜日报》原始报道是否存在? 围绕“2023年6月马英九接受《朝鲜日报》采访”这一说法,进行针对性检索后,目前可以确认的是: 第一,在《朝鲜日报》官方网站及其可检索的韩文、英文内容中,未能找到对应采访全文或相关报道。 第二,在国际主流新闻数据库、通讯社资料以及其他韩国主流媒体(如《中央日报》《东亚日报》)中,也未发现交叉引用或转载该采访的记录。 第三,现有中文报道中所引述的所谓“原话”,无法回溯到任何可验证的一手文本。 换言之,截至目前,这则被反复提及的“韩媒采访”,在公开可核查层面并不存在可靠的原始证据链。...
2025-12-23政府是市场秩序的唯一责任人。 文/石敢当 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坑”,从来不是偶发的行业乱象,而是根深蒂固的系统性问题。多数评论停留在罗列“坑”的表现、泛谈治理方向,却未点透核心:网络营销的“坑”,本质是“利益至上”导向下,平台、商家、政府三方权责失衡,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必然结果。 一、网络营销的“坑”,核心是“欺骗式收割”的利益闭环 当下网络营销的各类“坑”,看似五花八门,实则围绕“流量变现”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闭环,所有套路的核心都是“欺骗式收割”,而非单纯的“营销不当”,这也是其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其一,信息失真不是“过度包装”,而是“刻意造假”。直播带货中“假测评”“假销量”“假功效”,短视频里“剧本式对比”“剪辑式证明”,本质上是商家与内容创作者合谋的欺骗行为——不是为了展示产品价值,而是为了通过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这种行为早已超越“营销夸张”的范畴,涉嫌虚假宣传,却因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成为行业常态。 其二,价格不透明不是“规则复杂”,而是“刻意设局”。“先涨后降”“满减叠加”“隐性消费”等套路,核心目的不是让利消费者,而是通过混淆价格认知,制造“捡便宜”的假象,本质是利用信息差进行价格欺诈。更关键的是,这种设局往往得到平台默许,甚至平台会主动配合设置“限时”“限量”等机制,倒逼消费者仓促决策,共同分食利益蛋糕。 其三,售后断裂不是“责任模糊”,而是“刻意推诿”。交易完成后,平台以“只是中介”为由撇清责任,商家以“已发货”为由拒绝售后,服务方以“与己无关”为由逃避义务,本质上是三方提前达成的“责任豁免”默契——只追求前端转化,不承担后端责任,将维权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形成“收割即脱身”的闭环。 至于流量驱动的情绪化营销,不过是这套闭环的“工具”——用情绪替代理性,用噱头替代事实,本质是为了降低欺骗门槛,让消费者在失去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预设的“坑”中。 二、关键症结:三方权责失衡,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网络营销“坑”的泛滥,核心症结不在于个体商家的道德缺失,而在于平台、商家、监管三方的权责严重失衡,且缺乏能够有效制约各方的机制,导致“欺骗式收割”的成本极低、收益极高。 核心症结一:平台的“双重角色”冲突,沦为“坑”的推手。平台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流量变现的受益者,这种双重角色的冲突,让其必然偏向自身利益。一方面,平台通过算法将高刺激、高转化的“坑式营销”内容推给用户,获取高额广告收入和佣金;另一方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虚假销量统计、流量投放)。平台的纵容,是“坑”持续存在的关键推手——没有平台的默许,多数“坑式营销”根本无法触达海量用户。...
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