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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的“强迫劳动”,与中国人理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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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是一个劳动法概念,还是一种国际贸易规则?

作者:毕研韬  发表时间:2026年7月2日

近年来,美国以“强迫劳动(Forced Labor)”为依据,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限制,尤其是在新疆相关产品问题上,引发了广泛关注。

事实上,同样是“强迫劳动”四个字,美国政策中的含义,与中国人的理解并不一致。

在美国,“强迫劳动”不只是劳动法概念,而是嵌入贸易、人权、供应链治理乃至外交政策之中的法律工具。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区分法律定义、政策实践以及国际争议三个层面。

一、美国法律中的“强迫劳动”是什么?

美国法律关于“强迫劳动”的定义主要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并被写入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19 U.S.C. §1307)。

该条款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由以下劳动生产、开采或制造的商品:convict labor(罪犯劳动);forced labor(强迫劳动);indentured labor under penal sanctions(刑罚下的契约劳动)。

美国法律采用的“强迫劳动”定义基本沿用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任何人在受到任何惩罚威胁的情况下,被迫提供其并非自愿提供的工作或服务。

这一标准包含两个核心要件:

第一,劳动并非真正出于自愿(lack of voluntary offer)。

第二,劳动者若拒绝工作,将面临某种惩罚(menace of any penalty)。

这里的“惩罚”并不限于身体暴力,也可能包括扣押身份证件、债务束缚、扣发工资、限制行动自由、心理威胁、滥用法律程序等。

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了11项识别强迫劳动的常见指标,美国执法实践通常参考这些指标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美国法律强调,即使劳动者最初自愿接受工作,如果后来由于各种胁迫而无法自由离职,也可能构成强迫劳动。

二、这一概念如何进入美国贸易政策?

真正使“强迫劳动”成为国际热点的,并不是定义本身,而是美国近年来不断强化的执法机制。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负责执行《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可以通过暂扣放行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s,WRO)或正式认定(Findings)阻止相关商品进入美国市场。

2016年,美国取消了《1930年关税法》中长期存在的“国内消费需求例外”,意味着即使美国国内无法替代相关商品,也不得进口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此后,执法力度明显加强。

2021年,美国通过《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UFLPA),进一步建立了“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制度。

所谓“可反驳推定”,并不是法院已经认定某一产品存在强迫劳动,而是一项法律推定:对特定范围内的相关产品,原则上推定其涉及强迫劳动,进口商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强迫劳动,货物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这意味着,举证责任由政府转移到了进口企业。

因此,美国企业越来越重视供应链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供应链透明度以及原材料可追溯性,因为这些已经直接关系到产品是否能够进入美国市场。

然而,供应链尽职调查往往成本较高,证据要求严格,在跨国多层级供应链中实施难度较大。因此,不少进口商选择调整供应链布局,以降低合规风险和经营成本。

三、中国语境与美国语境为何容易产生理解差异?

在中文日常语境中,“强迫劳动”通常让人联想到监狱劳动、奴隶式劳动、暴力胁迫劳动等较为直观的情形。

美国法律采用的概念则更加宽泛,也更加制度化。

美国执法关注的不只是是否存在直接暴力,而是劳动者是否真正拥有自由选择工作和自由退出工作的能力。

因此,一些中国社会认为属于正常劳动关系、扶贫就业或就业安置的情况,美国执法机构可能会进一步审查其是否符合“完全自愿”的标准。

这种差异,并不完全来自语言翻译,而是源于两种制度体系对于劳动自由、证据标准以及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不同理解。

四、最大的争议并不在定义,而在规则的适用

国际社会争议的,并不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定义本身,而是美国如何将这一概念运用于国际贸易。

支持者认为,美国依据国内法律限制进口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有助于推动全球供应链改善劳动条件,促使企业加强尽职调查,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和人权保护目标。

批评者则认为,美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境外供应链进行事实认定,并要求外国企业按照美国证据标准证明自身“不存在强迫劳动”,实际上具有明显的域外适用(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特征。这种做法不仅增加国际贸易成本,也可能使贸易问题与政治、人权、国家安全等议题进一步交织。

围绕新疆的法律争议尤为突出。

美国认为,该法是一种风险预防机制,通过法律推定降低涉及强迫劳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可能性。

中国政府则持续表示,新疆不存在所谓“强迫劳动”,认为美国依据单方面立法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属于将经贸问题政治化,并违反自由贸易原则。

事实上,这一争议已经超出了新疆问题本身。

一个值得国际社会思考的问题是:如果不同国家分别依据各自关于劳动、人权、环境、国家安全或意识形态的国内标准,对他国产品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那么企业可能不得不同时满足多套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则。

这不仅会提高全球供应链的合规成本,也可能进一步加剧国际经贸规则的碎片化。

因此,围绕“强迫劳动”的争论,本质上已经不仅是一个劳动法问题,而是一个国际贸易规则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边界问题。

结语

美国语境下的“强迫劳动”,既是一个具有国际法来源的劳动法概念,也是美国贸易执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工具。

对于国际传播而言,更重要的不是预设立场,而是准确理解不同制度体系如何定义同一个概念、如何适用同一套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如何影响全球贸易秩序。

只有把法律文本、政策实践和国际争议区分开来,才能真正理解今天国际经贸竞争中的“规则之争”。

毕研韬系传播学教授,主要研究国际传播、国际冲突与和平。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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