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围绕“外国影响”(Foreign Influence)的监管持续加强,高校、智库、媒体、游说机构等都成为美国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与此同时,一个很多中国人并不熟悉的问题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在美国,发表一篇文章也可能进入“外国影响”监管视野。
作者:毕研韬 发表时间:2026年7月1日
看到这里,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美国不是强调言论自由吗?为什么发一篇文章也会受到监管?”
实际上,这里的关键并不是文章本身,而是文章背后的关系、目的和身份。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正常发表学术论文、新闻评论、时事分析或个人观点,一般不会因为观点本身而受到《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的监管。
但是,如果一篇文章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就可能进入美国政府的关注范围:
文章是受外国政府、外国政党或外国机构委托撰写;发表目的是影响美国公众、国会议员或政府部门对某项政策的看法;作者与外国主体之间存在代理、指挥、控制或资助关系,而这些关系没有依法披露。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就不再是文章表达了什么观点,而是作者是否实际上代表外国主体在美国开展影响活动,以及这种关系是否应当依法登记和公开。
美国的逻辑并不是所有外国声音都值得警惕,而是认为,美国公众和政府有权知道,一项政治传播活动是否代表某个外国主体。
因此,美国《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建立了一项基本原则:透明。
如果一个人在美国代表外国政府或其他外国委托方从事影响美国政治、政策或舆论的活动,原则上应当向美国司法部履行登记义务,并公开相关关系。
换句话说,美国法律更关心的是:
谁在组织这项活动?谁提供资金支持?是否接受外国主体的指示或控制?美国公众是否知道这种关系的存在?
在美国看来,这些信息属于公共知情权的一部分。
从近年来美国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更容易引起执法部门关注。
第一,受外国主体委托发表政策倡议文章。
例如,受外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委托,在美国媒体刊发评论文章,希望影响美国政府对某一议题的政策立场,而作者没有依法披露这种委托关系。
第二,配合外国主体开展有组织的舆论影响活动。
例如,并非偶尔发表观点,而是持续、有计划地围绕某一议题组织宣传、联系媒体、举办活动、推动政策讨论,这类行为更可能被视为影响活动的一部分。
第三,借助智库、咨询机构或公关公司影响美国政策。
如果有关机构实际上代表外国主体开展传播、游说或公共关系活动,也可能涉及登记义务,而不仅仅是发表了一篇文章。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司法部门是否启动调查,要综合考察行为模式、资金来源、合同关系、通信记录以及是否存在代理关系等多种因素,而不是依据一篇文章单独作出判断。
这是很多中国学者最关心的问题,而答案通常是否定的。
正常开展国际学术合作、发表研究论文、参加国际会议、接受媒体采访,只要属于独立学术活动,没有代表外国主体开展政治影响活动,一般不会因为表达某种观点而进入《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的监管范围。
当然,近年来,美国围绕国家安全和外国影响的执法范围有所扩大,一些案件也引发了美国国内关于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界限的讨论。这说明,如何在维护开放交流与防范外国影响之间保持平衡,也是美国社会持续争论的话题。
近年来,美国不断强化对“外国影响”的制度建设,监管对象已经从传统游说活动逐步扩展到公共传播、智库合作、高校交流等多个领域。
对中国读者来说,更重要的是理解美国政策背后的制度逻辑。
美国关注的,并不是一篇文章表达了什么观点,而是这篇文章是否属于代表外国主体开展影响活动的一部分,以及这种关系是否向社会公开。
理解这一点,并不意味着认同美国的制度设计,但如果不了解这一制度,就很难理解美国近年来围绕“外国影响”出台的一系列调查、执法和司法行动,也容易对相关新闻产生误读。
从事国际传播,需要准确理解他人的制度语言。只有先理解规则,才能更准确地理解美国近年来不断强化“外国影响”监管的真实含义。
毕研韬系传播学教授,主要研究国际传播、国际冲突与和平。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之立场。